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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之探討(二)【文:江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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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來,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對住宅保險的主動需求比率一直相當低,通常是因為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保障債權,而要求貸款人購買住宅保險,除此之外,一般屋主會因為風險考量主動投保者則是少之又少。住宅火險目前的全名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屬火災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物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財產;不動產則專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而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住宅保險所承保之標的。

住宅保險係以火災為主要保險事故,另包括了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玻璃保險以及住宅基本地震保險。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擴大地震、冰雹、洪水、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了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宅費用(每日5000元,最高40天)等間接型態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的估算部分,以往被保險人經常因為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而浪費保險費,或因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而引發理賠糾紛。目前住宅保單除了註明「台灣地區住宅類造價參考表」作為投保及理賠估算時的參考外,並在住宅火災保險單第31條承保建築物之理賠,及第32條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兩條款中名列理賠的計算方式。此外,在建築物方面也以重置成本為基礎的投保方式,代替以往用實際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擴大對折舊的保障,但是在動產的部分則仍沿用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

但是這張保單仍有很多不足之處,譬如:1、部分損失(Partial Loss)不賠,因為地震的費率精算的問題,怕一般民眾的負擔過高,所以只賠償全損(Total Loss),但是真正地震發生時大多數是部分損失的狀態,所以部分損失不賠不只是賠償得不完全也可能讓一般民眾對這張保單失去信心。2、全損有賠償限額,目前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幾乎是低於絕大多數的房屋重建價值,保障遠遠不足。3、動產火災的部分己規定能部分理賠,其中動產之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但是地震仍只賠償建築物。4、災損過大將減額賠償,依目前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單條款67條規定:同一次地震事故發生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時,保險公司按該危險分散機制之承擔總限額對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之比例給付被保險人。5、其他會造成房宅及其動產損失的事故的保障缺乏,譬如說颱風、洪水、龍捲風、海嘯、土石流等各種天災。所以目前的這張保單仍然不是保障人民最重要的房宅財產的最佳保障。

至於居家綜合保險係以綜合方式承保家庭所可能發生之各種型態危險事故,能適合一般被保險人之需要,其承保範圍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及對被保險人之訪客或其受僱人之意外醫療給付,各國保單設計雖然不盡相同,不過通常都可依不同背景設計出各種不同需求的保單,例如美國的住宅綜合保險於 1950 年初期問世以來陸續因為不同的需求而開發出八種型態的保單(HO1~HO8),而台灣地區直至民國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民眾對居家安全風險意識大為提高,政府亦鼓勵產險業者自行開發新種地震險商品,因此陸續核准了「泰安居家綜合保險」、「明台住宅綜合保險」、「蘇黎世個人居家綜合保險」等新種商品。而這些保單多能解決前述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不足之處,換言之,居家綜合保險才是解決民眾災後財務安全問題的最適當保單,也因此如果為了比較周延保障民眾房宅財產,自以居家綜合保險為優先,但是當年產險業與主管機關為何會去推行比較不具保障性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其原因不外乎考慮到民眾負擔的問題,所以為了推動順利才會做成該項決策,截至目前為止,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的投保率雖然超過三成,保障不足的問題也開始浮現,以2016年的台南206地震而言,投保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只有97件,其中有85戶全倒可以賠償150萬元,加上臨時住宿費用,一共理賠約1億6490萬元,平均一件約一百多萬,據估計在約2000戶受損573戶全損的情形下保障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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