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e holder

欲閱讀全文請點上列新聞標題
發佈時間

 

【豐林保險評論】

如果僱主枉顧員工的工作安全,利用職權要求員工工作過量以致員工不幸身故,除判定過勞死可以獲得職災給付之外,恐怕僱主還有過失的責任問題,所以如果該員工的家屬再依民法侵權責任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去控告僱主的話,恐怕僱主的責任與賠償上不止於此,所以此際僱主責任保險就可以發揮其功能了,所謂僱主責任險就是當受僱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

當然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準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留下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