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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契約合意後才能生效,也就是一方為要約的意思表示而他方則為承諾的意思表示,在理論上通常是要保人做要約的表示,而實現這個表示的具體書面文件就是要保書,因此保險監理機關對於要保人的意思是否真正表達在要保書上,希望能夠得到書面親自簽名來確認以免引申一些糾紛,這也是為何會有要保書親簽的程序。

但在實務上為了親簽這個動作卻讓保險業務人員非常頭大,因為有些保單有時效性,有些保單不會有合意的問題,因此本次修正實在是大有必要,如招標業務跟法令要求要投保的業務(如八大行業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沒有確認要保人投保意願的需求,至於進口貨物運輸險則通常是OP保單或TBD保單並不需要親簽,而住宅火險與強制車險更是沒有必要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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