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e holder

欲閱讀全文請點上列新聞標題
發佈時間

基本上若有人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境外未經核准之連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就是所謂「地下保單」,若有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者,主管機關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已經配合修法加強規範與刑責;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違法代理、經紀或招攬地下保單,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這類簽發境外保單之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同樣也沒審查核准,若消費者購買國外地下保單,將有下列三大風險:首先因境外保險商品之發行公司設立於國外,我國法令將無法協助及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其次,若發生理賠問題,保戶需自行接洽遠在國外之保險業辦理,主管機關難以提供協助;再者,保單以英文書寫,消費者不易理解保單實質內容,可能會造成對契約內容認知的差距,進而產生爭議。

留下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