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撞橋身障母慘死!逆子獲賠1300萬 檢警驚呆:預謀好的詐保【三立新聞/洪正達】

利用保險來犯罪,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賠款的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會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企業投保三大理由 誰來協助使命必達【文:江朝峰】

企業買保險其實最重要的不外乎:第一,保費要夠便宜;第二,保障要足夠;第三,萬一出險時,理賠有人幫忙。

先來談談第一點的保費要怎樣才能便宜?保費是保險公司報的價,那要如何才能要他願意報比較便宜的價格?第一個方式就要找到多家保險公司互相競爭,誰能夠幫你找到多家保險公司來競爭?答案是必須由一家夠專業、對市場了解透徹、有能力去重複操作保險公司競爭的經紀公司來操盤,那麼企業付出的保費就會比較便宜。第二個方式就是運用再保險以及共保的方式提供給保險公司充足的承保容量與優惠的承保條件,如此,保險公司也可能會給出一個相對優惠的價格,而能夠運用第二個方式也必須是個能得到企業信任又有專業再保能力的保險經紀人。

而規劃適當企業保險的第二點就是如何讓保險單的保障充分足夠?那就必須有一位保險專家幫忙檢視或設計保險單的條件與條款,這些條件與條款必須能保障企業有足夠的保險金額、充分的保險範圍、適當的自負額、充足的保險地點與正確的保險項目。

第三點,企業最怕出險時沒人協助處理理賠,自己處理的結果不是不能賠,就是能陪但要勉強接受不足額的理賠,這些金額少則幾百萬多則幾億或以上,所以出險時企業最需要有站在企業立場的專家來幫他跟保險公司談判、協商、處理賠案的相關爭議與程序。

其實豐林保經除了符合上述三點服務的重點之外,還分別提供其他附加服務,譬如協助中英文保單解讀、保險基本專業的教育訓練、相關保險事務的處理、企業風險管理的執行……等,總而言之,企業想要買好保險、充分運用保險、掌握保險,豐林保經將是貴公司最好的選擇!

日本恐再現9級強震「大規模海嘯惡夢」 北海道千島海溝累積恐怖能量【鏡周刊/彭薇】

據研究顯示,未來的天災發生的頻率無庸置疑的將更無法預測,至於嚴重性也必然會迭創新高,所以最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可能十年不出事,一出事就很嚴重,也因此天災的保費與再保費將會出現時升時降的情況,此際對企業來說,天災所造成的影響將更為巨大,也更為難以預測,所以天災保險的規劃與風險管理策略就會愈形重要。

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因為天威(天災威力)難測,所以造成大虧損的機會將大為提高,因此包括保險經營理論的傳統觀念就必須重新檢視,譬如最大可能損失(MPL)的定義就會遭到重新規範,另外對於天災預測與損防的技術都有再研究的空間,至於準備金與再保險的規劃也都有必要再進一步研究,否則,未來產險公司倒閉的機會勢必將大為增加。

醫療責任險僅3成醫師投保 醫師公會建議2方向提升意願【聯合報/林琮恩】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企業火險?保單越多保障越大【文:江朝峰】

曾經有一位知名企業董事長告訴筆者,他們公司火險買了很多所以保障應該很足夠,待我進一步了解之後發現該公司火險的保單赫然有103張之多,但究竟保障真的就比較多嗎?

一般來看,目前台灣地區的企業在購買火險時多是基於銀行貸款需要或者因為人際關係的考量,而為了滿足這些這兩種需求,也就常忘了保險最大的功能是在保障企業的存續。因此當企業是上述兩種情況而被動地購買火災保險時,就會出現很多保險單,而且保險單的期間也會分散在全年度的各個日期。

譬如當企業在逐漸成長擴張的時候,常因資金需求而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保障債權,必定要求企業至少應購買火災保險,而該企業就會在銀行貸款撥放之前購買一張火災保險單,來保障運用該筆貸款的投資標的,因此每增加一筆投資,就會出現一張保險單,甚至一部機器也有一張保險單。最後,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會發現他們擁有一大堆保單,也同時要跟一大堆保險公司來往,好像很有「保障」的樣子,但事實上,這一大堆保單與企業的資產交相比對之下,頗令人懷疑會不會出現重複投保而浪費保費的情形,或者有的財產因為遺漏而完全沒有保險的狀況。

就一般的了解,僅就火災保險單而言,很多企業擁有的張數都超過十張,由數家保險公司承保,但是保單張數一多,對保險承辦人員而言,每年就必須花很多時間與保險公司洽談續保的金額、條件與內容的變更,不但作業程序變得繁瑣複雜,增加無謂的工作量,更令人擔心的是,萬一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安排續保或暫保事宜,卻又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便理賠無門了。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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