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

Douglas Palmer

         責任保險又叫做第三人責任保險,所謂第三人指的就是投保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第一人),保險公司(第二人)以外的人,所以稱之為第三人,其實實務上所謂第三人責任險通常就直接稱之為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在設計的時候有一個問題要特別注意,就是要規劃好責任限額是多少?也就是可以賠償的金額最多有多少?這個限額的設計在不同的責任保險不太一樣,譬如說通常責任保險單上會有保單期間賠償總限額的規定,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這張保單不管賠幾次,最多就只能賠償這麼多的額度,但是也有保單沒有這樣的限制,例如說汽車責任保險單,就沒有總賠償金額的約束,換句話講可以賠很多次都沒有問題。責任保險還有兩種賠償限額的限制,一種是每一次事故對受害人(不管幾個人)最多能賠償多少?另外一種是每一次事故對受損財產(受害人的財產)最多賠償多少?這兩種限制關係到賠償的功能大小,所以非常重要,也因此在選擇這一類責任險的保單時,除了自負額之外,更應該同時注意到幾種賠償限制的額度高低,才能真正達到保險的目的。

雇主責任保險

         所謂雇主責任險就是當受雇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需要這種保險保障的雇主遍及各行各業,包括一般商店、行號、辦公室、工廠、貿易商、報關行、加油站、餐飲業、連鎖店、量販店、超市、幼稚園、補習班等等。

 產品責任保險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至於所謂產品的瑕疵或缺陷則至少有三類狀況,包括設計錯誤、製造錯誤與使用說明不當,其中設計錯誤即產品因設計程式、規格之錯誤,造成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都有瑕疵,例如美國某知名汽車廠商,其新款自用小客車因油箱位置設計不當,以致於發生車禍後常因油箱遭撞擊而產生火燒車,並因而致駕駛人死亡。在1992年的一樁訴訟案中,更被法院判決高達1億零520萬美元的賠償,此即該車廠的產品設計錯誤所引發的問題。

 專業責任保險

         一個國家地區愈進步,責任意識就會愈強烈,責任觀念就會愈受重視,因此可以預見不久的未來,台灣地區各式各樣的專業責任保險(或稱職業責任保險)將會陸續上市,除了以往眾所周知的醫師專業責任保險、會計師專業責任保險、律師專業責任保險、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房地產仲介專業責任保險、藥師專業責任保險、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等等,再加上護理人員(本來也可以包括在醫院綜合責任險裡面),從這個趨勢看來,期待未來各種職業也都有可能規劃出各種的專業責任保險。

 董監事主管責任保險

         實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十餘年,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及抗辯費用。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之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