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自負額的應用型態相當多,以下六種為比較常用的自負額:
1. 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所謂標準型自負額乃最常被應用的自負額型態,意指在每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按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先行負擔部分損失。例如自負額設定為 3萬元,倘若損失為50萬,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3萬元,而保險公司賠償 47萬。同上例,如自負額設定為10%,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5萬元,而保險公司則賠償45萬。但須注意的是,某些保單會規定以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計算後較高之金額為自負額,此種規定對被保險人非常不利,且失去自負額的真正意義。
2. 免責型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
免責型自負額的設定方式與標準型自負額並無不同,但其相異點在於實際損失一旦超過約定的金額或比率時,被保險人即不再負擔任何損失,而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因此就被保險人而言,選擇免責型自負額比標準型自負額為佳。但保險公司在設計免責型自負額之際,必須考慮到萬一損失接近自負額時,被保險人是否可能故意多製造部分損失,使損失超過自負額,冀使得以獲得全額理賠。因此免責型自負額多應用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損失現場狀況的險種或保單上,如海上貨物保險之類。
3. 轉換型自負額(Convertible Deductible)
所謂轉換型自負額,係指於保單設定條件下,在保險期間內,由被保險人決定在該條件下要自行負擔損失,或由保險公司賠償。例如:應繳保費為1百萬,則設定先繳保費80萬,茲若保險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損失,則被保險人可節約20萬,但若一旦發生損失,則被保險人必須決定應自行承擔該損失或由保險公司賠償。若決定由保險公司賠償,則必須先補償該原可節約的20萬。因此若損失相當大(如1百萬)則被保險人當會補繳20萬(以後在保險期間則不再繳交任何費用)而由保險公司賠償1百萬。但若損失為10萬元,則被保險人即須考量是否由保險公司賠償(因必須補繳20萬),倘決定自行負擔該10萬元的損失,自彼時起至保險期間結束,若未再發生任何損失,則仍可節約10萬元(20萬減10萬元自負額損失)。但若再發生損失,則仍須再由被保險人決定是否由保險公司賠償,倘決定由保險公司賠償,即須先繳該原可節約的20萬。這類自負額可能總支出要超過原先預算,也可能可以節約部分保費,取決於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防護情形,以及損失發生的狀態而定。
4. 累積型自負額(Cumulative Deductible)
累積型自負額的設計方式與轉換型自負額類似,不同的是被保險人不須於每次損失後決定是否由保險公司理賠,該多次損失金額可予累計,若超過原可節約的保費,即由保險公司開始賠償。如前例,預繳80萬保費原節約20萬,今若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三次損失,金額分別是10萬、8萬、7萬,則由該被保險人自行負擔20萬(原可節約之保費),由保險公司賠償5萬。此種自負額對被保險人來說,比使用轉換型自負額有利,另此種自負額通常又稱為50-50自負額,應即預繳保費比例與可節約保費比例皆為原保費的50%,此種型態的自負額在美國多用於玻璃保險。
5. 消失型自負額(Disappearing Deductible)
所謂消失型自負額的特性,即在於損失在一定程度以上時,自負額度會漸次減低,因此只要設計出來的自負額能符合上述特性,即可稱為消失型自負額。不過因該類自負額使用起來相當複雜,所以在個人性險種較不適用。茲舉例說明消失型自負額的運用方式,先假設一個自負金額為10萬元,再設定賠款等於(損失減10萬元)乘以 2,因此自負額等於損失減賠款之後的餘額。
6. 遞增型自負額
所謂遞增型自負額與消失型自負額的特性剛好相反,其於損失次數愈多時,自負額度的負擔也會愈來愈大,其主要目的係在抑制損失率較高的被保險人。目前遞增型自負額運用得並非很廣泛,主要仍來自消費者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