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老闆分攤責任的保險【文:江朝峰】

曾經有位朋友在專科畢業之後應徵到某工廠工作,該公司因為趕工的關係要求每位員工都要無限時加班以完成進度,我們這位朋友剛報到之後就要負責高危險的機器操作,雖然公司有派遣資深員工帶領,但由於每位資深員工要兼顧相當多位新進人員,因此在簡單說明之後就任由新進人員自行操作機器來加入生產行列,該位朋友在正式上班後某一天午夜前由於工作時數過長導致精神不繼,不慎在操作機器時發生意外以致雙手截斷造成了終身的遺憾。

這個案例當然可以由勞工保險來獲得一定程度的醫療及殘廢補償,同時由於目前多數企業已經有投保團體保險的概念,因此團體保險也可以幫忙彌補一些該位員工的損失,但是如果對於整個賠償金額並無法保障到該位員工的損害,據此該位員工向工作單位提出了更多的賠償責任請求時僱主應該如何保障自己,就會是個值得注意的部份。

進一步來說,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在本案例中,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其實目前企業在規劃或購買企業保險時,對於本身所擁有的財產,因可能發生的火災、地震、颱風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通常會考慮到應該投保商業火險或其他的財產保險,但只有少部分企業會全面性的去考量企業可能面臨到的法律賠償責任問題,譬如在上述案例中針對導因於民法、工廠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引發對員工責任的風險就常是僱主比較少注意到的部份,所以對於這樣的風險有些企業主並沒有去積極轉移風險,也不太了解其實目前產險業所提供的僱主責任保險就是提供針對此類風險的最佳保障。 繼續閱讀…

工程險、火險保費續大增 推升前五月產險簽單保費創同期新高【工商時報/黃惠聆】

現代企業生存的環境越來越複雜,危險種類越來越多,當然保險種類也隨之發展而相對繁雜。不過簡單來說,一般財產保險的種類,大概可分為以下七大類,但各企業因其經營性質、規模、型態、管理態度、地理位置或建築結構等不盡相同,因此在選擇最適當之保險組合時,將非常具有彈性。茲先簡單分述一般經常運用的七類基本保險類別如下:

(一)火災保險:火災保險俗稱火險,在美國慣稱為財產損失保險,其保險標的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包括家具、衣李、營業生財、辦公設備、機器、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等;不動產則專指建築物及其裝修而言。至於在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火災保險所承保的標的。

另火災保險係以火災為主保險事故,但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地震、洪水、爆炸、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亦可酌情加保營業中斷、連帶營業中斷、額外費用、租金收入損失、租權利益、租賃價值、利潤及佣金等間接型態之損失。

(二)運輸保險:運輸保險可分為海上運輸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及陸上運輸保險。海上運輸保險又可包括船舶、貨物、運費、責任及利潤五類;航空運輸保險包括機體保險、飛機第三人責任及乘客責任保險、航空地勤責任保險等;陸上運輸保險則可包括陸上貨物運送保險、運送人責任險、商業動產保險、個人自用動產保險、委託保險、運輸及通訊設備保險、銷售商店保險等多種型態。 繼續閱讀…

地震+住宅火險 列強化投保兩險種【工商時報/黃于庭、鄭妤安】

居家綜合保險真真正正是一項好保險,但是對背負上百萬元房貸的民眾來說,即使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的年保費僅一千多元,仍是一筆負擔,若要加保颱風洪水險難上加難,投保率幾乎沒有超過百分之一。政府應提高民眾天災保障的需求,不妨給予稅額上的優惠,來快速拉升投保率。每年報稅若採取列舉申報,除勞健保外,每人有2.4萬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但對於有保家衛民功用的「居家保險」,如地震險、颱風洪水險或居家綜合險等,若能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1萬元列舉扣除額,則民眾投保率一定能快速拉升。

 

居家保險又以「居家綜合險」保障最齊全,不僅有基本保障,還擴及颱風洪水險、竊盜爆炸等。不過,平均保費約5,000元以上,以房貸戶投保為例,約僅有1%至2%的比例會選擇居家綜合險。要提高民眾投保居家綜合險的比重,銀行可以仿效歐美國家,建立IPI的制度,而所謂IPI指的是利息(Interest)、本金(Principal)、保險費(Insurance),而制度最大的目的是將居家綜合險的保費比照利息、本金分散在每月還款時繳納,透過每月分攤保費的機制,讓民眾願意投保比較完整的居家綜合險,對於民眾獲得真正的保障以及銀行債權保全,都有雙面的正向意義。

天災難測,再保險愈來愈重要【文:江朝峰】

所謂再保險,又稱之為保險的保險,簡單的來說,一般人向保險公司買保險,而保險公司則向再保險公司買再保險,至於再保險公司則分為專業再保公司與一般再保公司,前者係指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後者則是保險公司除了一般保險業務之外也兼營再保險業務,以目前國內十幾家產物保險公司來說,都有同時兼營再保險業務。

基本上再保險這個體制具備了下列四大功能:

一、分散風險

保險公司承保了保險業務之後,可以利用再保險的方式,由再保險人依據事前雙方的約定承擔該保險業務的一定比例,繼而減低原保險公司的承保責任,也因此而分散了原保險公司的風險。

二、擴大容量

保險公司承接了保險業務之後,累積風險就會愈來愈大,當累積風險超過了保險公司所能負荷的容量時,保險公司就不能再承接業務了,所以利用再保險的系統,保險公司就可以降低實際承擔的風險,因而可以承接更多的保險業務擴大承保容量。

三、穩定盈餘

保險公司一方面利用再保險機能擴大業務量,並取得經濟規模以降低經營費用比率,另一方面由再保險人獲得各種再保佣金以擴大盈餘,最後又可以經過再保險業務操作來穩定自留業務的損失率,綜前綜合運用之後,再保險及可達到穩定盈餘的功能。

四、齊一質量

保險公司最怕的就是無法預知本身業務風險的變化,換句話說,如果承保進來的業務無法預期其損失率的變化,那麼保險公司經營的基礎就會非常薄弱,而再保險的機制則可以將所有業務的量(保險金額或保險限額)與質(險種、性質、地域)做切割,以使符合保險公司的風險需求,因此達到齊一業務質量的目的。

連診斷證明都打錯!3高男白內障「術後失明」 控醫療疏失【TVBS/徐郁惇、林義邦、武紹隆】

要解決醫療糾紛,推廣醫療相關的責任保險確實非常重要,但是釐清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就顯得更為重要了!所謂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大概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過失責任,二是嚴格責任,三是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是指病人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或者由醫療糾紛鑑定單位鑑定出醫師有過失,醫師要負賠償之責時,這張保單才理賠;嚴格責任則是由醫師來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醫師或病患都不需要去證明有無過失,都要由醫師來賠償。

這三種情形,過失責任基礎幾乎保護不到病患的權益,而無過失責任似乎對醫師又太嚴苛,導致醫界大反彈,因此嚴格責任基礎似乎比較合乎公正合理的社會原則,不過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包括鑑定單位的選定,或保單的設計與核保理賠程序都必須審慎處理。另外如果要採取強制責任的方式,則可以借鏡強制車險的概念,也就是說基層責任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超額責任則改為過失責任,如此一來,病患的權益照顧到了,醫師也可以有保險的保障,至於保險公司的處理也會比較合理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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