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痛嘔吐3個月真相太扯!醫把「18cm手術剪」忘在腹腔 她腸壞死險喪命 【ctwant/陳頡】

【豐林保險評論】

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產險經紀人與直接業務員之比較 文:江朝峰

依據統計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顧客對於產險經紀人通路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明顯較直接簽單通路的顧客存在較高的認知程度,而其他保經代通路則與直接業務通路差異不大,以下擬以投保險種的數量、商業火險承保內容的周延性與保險金額的設計基礎為被解釋變數,並以產險經紀人通路、其他保經代通路等兩項行銷通路變數以及千大企業與被保險險種之若干特徵為解釋變數執行迴歸分析,來驗證其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差異,其結果如下:

先就千大企業投保的險種數量來看,包括商業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團體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現金保險、董監事主管責任保險、應收帳款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十項比較常見的商業性保險,平均而言每家企業投保了4.87種商業性保險,最多投保了11種保險,最少則只有一種,茲以險種規劃的周延性來看保險通路的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貢獻,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比起直接業務員通路是顯著而正向,也就是說台灣地區的產險經紀人很明顯的比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員要來得專業,而服務品質也比較好,因為產險經紀人有能力規劃與服務比較多的險種,而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並不顯著。

再以商業火險的承保範圍的內容來看,範圍最完整的是全險加營業中斷附加險,而最陽春的就是僅投保純火險,其中還包括各種天災跟非天災的附加險可以選擇,當然如果幫顧客設計跟規劃愈完整的承保範圍也就代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愈好,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相對於直接業務員通路,其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是正向而顯著的完整,也就是產險經紀人所服務的千大企業保障範圍比較大,所以代表產險經紀人的專業與服務比較好,至於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則不顯著。 繼續閱讀…

致癌毒油事件產品責任險不見得理賠 官員點出關鍵 【聯合報/朱漢崙】

【豐林保險評論】

食品業或餐廳如果因為提供的餐點不潔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對食品業者或餐廳而言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再附加食物中毒保險的附加險,而如果這些餐點是需要外帶,則必須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中的營業處所內的限制鬆綁,目前這種規劃方式已經愈來愈普遍了,但目前產險業更進一步規定此類在營業處所外的食物中毒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基本上,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所以食品業者所生產的食品(便當),被消費者吃了之後造成食物中毒(瑕疵),這是食品業者的產品責任風險,所以也可以用產品責任保險來保障。

颱風造成車輛泡水能理賠?汽車全險常見迷思曝光 【自由時報/陳英傑】

【豐林保險評論】

颱風過後民眾的各項財產總會有些損失,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被路樹、電線桿或招牌砸到的汽車,或者因為淹水而造成的泡水車,其實目前投保率真的很低,因為這種天災的附加險,必須是加保了車體損失險才能加保,其加保率僅有1%多一點,而有投保車體損失險的比率也不過是一成多,所以有投保天災保險的汽車大概僅有千分之一。 至於機車大概就都沒有颱風洪水險的保障了!

至於住家,如果只是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也就是去銀行貸款會被要求要投保的那一種火險,那麼幾乎都不會再加保颱風洪水險,所以也沒能理賠,但是沒關係,如果金額不大,趕快將相關受損相片資料寄送國稅局,明年報稅時可以減免稅額,所以要有颱風洪水險的保障,大概就是要投保居家綜合保險。至於商店也是要投保商店綜合保險或者投保商店類的火災保險再加保颱洪險。 

幫老闆分攤責任的保險 文:江朝峰

曾經有位朋友在專科畢業之後應徵到某工廠工作,該公司因為趕工的關係要求每位員工都要無限時加班以完成進度,我們這位朋友剛報到之後就要負責高危險的機器操作,雖然公司有派遣資深員工帶領,但由於每位資深員工要兼顧相當多位新進人員,因此在簡單說明之後就任由新進人員自行操作機器來加入生產行列,該位朋友在正式上班後某一天午夜前由於工作時數過長導致精神不繼,不慎在操作機器時發生意外以致雙手截斷造成了終身的遺憾。

這個案例當然可以由勞工保險來獲得一定程度的醫療及殘廢補償,同時由於目前多數企業已經有投保團體保險的概念,因此團體保險也可以幫忙彌補一些該位員工的損失,但是如果對於整個賠償金額並無法保障到該位員工的損害,據此該位員工向工作單位提出了更多的賠償責任請求時僱主應該如何保障自己,就會是個值得注意的部份。

進一步來說,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在本案例中,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其實目前企業在規劃或購買企業保險時,對於本身所擁有的財產,因可能發生的火災、地震、颱風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通常會考慮到應該投保商業火險或其他的財產保險,但只有少部分企業會全面性的去考量企業可能面臨到的法律賠償責任問題,譬如在上述案例中針對導因於民法、工廠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引發對員工責任的風險就常是僱主比較少注意到的部份,所以對於這樣的風險有些企業主並沒有去積極轉移風險,也不太了解其實目前產險業所提供的僱主責任保險就是提供針對此類風險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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