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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因為「明知危險而為之」所以不能理賠,對於我們學保險的人來說是不可思議的,保險的基本意義就是理賠危險所帶來的損失,沒有危險也就沒有保險也不需要保險了,而且所有的行為廣義來講都是有危險的,難道明知有危險就甚麼都不做嗎?明知開車有危險就不開車嗎?明知游泳有危險就不游泳嗎?所以甚麼情況才是不應該理賠?就是為了詐取保險金的故意行為才是不應該理賠,譬如為了保險金,自殘、自己縱火焚燒自己的房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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