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單須加整合【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除了新成立的連鎖集團外,既有的連鎖企業與一般企業,包括火險、車險或責任險等,若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屹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1月1日或7月1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為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最後則是最實際的問題,因為各種保單通常都會規定如果因為被保險人提出終止契約的要求,則已到期的保險費要以短期費率計收,而我們若要將很多張保單立即整合承一張大保單,就要將這些現有的保單退保,也就是要終止這些保險契約,因此勢必面臨原保險公司可能會以短期費率來計算退保保費的問題,以投保了六個月退保而言,用短期費率計算比按照日數比例計算要貴15%,例如原保單的保費繳了十萬元,經過六個月退保時本來按日數比例來算應該要退還五萬元,但如果按短期費率則只能退三萬五千元,因此所有保單同時退保時就會產生一筆不小的損失,解決之道,就是要求原保單的保險公司來共同整合大保單以共保方式出單,而由整合的服務與規劃來決定共保比率多寡,並以此為條件來避開以短期費率計算退保費的問題。
第二種方式則是選定現有保單中最重要(如總公司)或額度最高的一張保單作為大保單的基準,在調整好條件之後,以後陸續到期的保單就不需再續保,然後把這些到期的保險標的加保到大保單即可,如此過了一年之後大保單即整合完成,這種方式的優點是不會有短期費率的問題,缺點則是要有耐心經過一年才能整合完成。前述兩種方式無所謂好或不好,只是會因為企業或連鎖店性質不同而做不同的選擇,但就企業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整合成大保單絕對比未加整合的多張小保單要具有效益。

在台灣開設保險店鋪之整體評估【文:逢甲畢業生專題 /指導教授:江朝峰】

於台灣地區的各產業界現在正面臨著通路革命,各行業在政府管制下的發展,面臨E化與全球化的衝擊,競爭與日俱增,其行銷策略與其應變能力則是決定能否在這環境中生存下去。而目前的行銷策略已經從提高銷售量為主的銷售導向轉為以滿足客戶需求的行銷導向,因此行銷通路也隨之改變。
現代的行銷開始針對顧客需求的重視,若無法掌握客戶需求,往往是企業失敗的開始,由於資訊傳輸的發達,使市場循環方式大為改變,零距離的資訊來往,已經顛覆傳統過去的銷售方式,因此若企業要在此種競爭中得利,則必以此觀點來行使行銷策略手法,並在物流、金流、資訊流、購物流上總體考量,並整合於內才能達到完整的行銷策略。
保險商品是屬無形商品的一種,其主要功能為提供消費者,即要保人或被保人的一種保障,因此保險行銷之通路,對於保險公司經營是相當重要的。傳統國內的行銷通路為經紀人、代理人以及業務員、包括各中介機構(如:汽車公司、銀行、建築公司、土地代書、工程公司、報關行等)。隨著環境的改變,傳統通路也受到嚴重的影響,如:競爭的白熱化、費率的自由化、新險種的推陳出新、電子商務的興起等皆使得傳統通路受到不小的影響。
傳統的行銷通路多以人員銷售為主,透過經紀人、代理人與公司業務並行。近來行銷發展趨勢多以傳統業務員招攬整合多媒體的方式為主,透過大量行銷與團體行銷相互配合運用結盟、網際網路的興起、直效行銷的配合運作,策略的連動與交叉行銷等方式。
以交叉行銷而言,業者可以透過其他子公司資料庫進行交叉行銷,使公司節省拓展費用,更能滿足消費者一次購足的服務。能夠有效降低消費者的搜尋成本。而網路行銷,網路是無遠弗屆、沒有時間限制,可以打破實地的距離,加速交易的進行與便利度,而目前推廣於台灣的網路行銷,逐步正在落實,依據各公司之消費者、商品及市場特性,選擇適當的行銷通路進而滿足消費者,以提高公司獲利。
又我國於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之一,為因應入會承諾,須對保險金融市場進行全面開放,以配合保險市場的自由化發展,其產險的費率自由化,可預見各公司為爭取業務,勢必在此種規範下,更進一步來增強其行銷通路。綜合上述所說,為突破台灣的保險行銷通路,試以保險店鋪的非傳統行銷是否在台灣有施行之可能,以達台灣保險通路的多樣化。
根據日本、中國、美國開設的例子發現,這些店鋪都是經由保險代理人所延伸出來銷售方式的,最大的共通點就是較貼近消費群且分散各地,而不在像是之前傳統的保險公司身處在辦公大樓中,其中有兩大因素更會影響設立的成功與否:市場環境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這兩項因素皆是各個國家能夠開設成功的最主要理由,如日本來說因為保險業法的改變及消費者意識改變,導致銷售發生困境而延伸出的新行銷方式;美國則是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本來就偏好透過中介人來購買商品,但為了改善個人保險代理人所發生的一些弊端進而設立的;中國的4S店則是一種汽車代理店,透過銷售汽車同時將車險銷售出去,這跟中國法規造成買車程序不易導致消費者偏好透過這種方式買車有關,以上案例都顯示著消費習慣跟市場環境的改變皆會影響保險通路的銷售方式。因此如何改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將會是一大挑戰, 一旦保險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改變,保險公司也會意識到保險店鋪這塊行銷通路的商機,出錢投資也就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了。
總結以上案例,評估台灣開設保險店鋪是可行的,在台灣原有的代理人制度,跟保險店鋪的屬性大致相同且其相關法規也早已行之有年,但因為推廣不周導致大部份消費者對經紀人及代理人等相關通路都不了解,因此若能將這些原有的經代人制度以保險店鋪的方式經營,不論是專屬代理店或是代理多家保險公司商品的保險店鋪,都會成為一個良好的行銷方式,對消費者而言也多了一個新的選擇。

善用不同型態自負額來做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原則上自負額的應用型態相當多,在此介紹六種最常用的自負額如下:

1.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所謂標準型自負額乃最常被應用的自負額型態,意指在每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按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先行負擔部分損失。例如自負額設定為 3萬元,倘若損失為50萬,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3萬元,而保險公司賠償 47萬。同上例,如自負額設定為10%,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5萬元,而保險公司則賠償45萬。但須注意的是,某些保單會規定以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計算後較高之金額為自負額,此種規定對被保險人非常不利,且失去自負額的真正意義。

2.免責型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

免責型自負額的設定方式與標準型自負額並無不同,但其相異點在於實際損失一旦超過約定的金額或比率時,被保險人即不再負擔任何損失,而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

因此就被保險人而言,選擇免責型自負額比標準型自負額為佳。但保險公司在設計免責型自負額之際,必須考慮到萬一損失接近自負額時,被保險人是否可能故意多製造部分損失,使損失超過自負額,冀使得以獲得全額理賠。因此免責型自負額多應用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損失現場狀況的險種或保單上,如海上貨物保險之類。

3.轉換型自負額(Convertible Deductible)

所謂轉換型自負額,係指於保單設定條件下,在保險期間內,由被保險人決定在該條件下要自行負擔損失,或由保險公司賠償。例如:應繳保費為1百萬,則設定先繳保費80萬,茲若保險期間沒有發生任何損失,則被保險人可節約20萬,但若一旦發生損失,則被保險人必須決定應自行承擔該損失或由保險公司賠償。若決定由保險公司賠償,則必須先補償該原可節約的20萬。 繼續閱讀…

公司存貨的保險絕竅【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在安排存貨的保險時,常只投保一個固定的金額,但是在存貨管理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置存於廠房或倉儲中的存貨數量常會因提貨或進貨的關係而有所變動。因此固定的保額有時無法滿足保障的需求,而有時卻又會浪費保險成本(保險費)。

舉例來說,通常企業會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存貨量加減對本年度的預估值後,作為本年度的存貨投保金額的依據。假設在投保時這個數字是1億5千萬,當然保額就會設計為1億5千萬,然而假設投保一段期間後存貨量因故一直升高,此時又很不幸發生了保險事故,假設當時實際存貨量已經高達2億,而保險金額卻仍然只有 1億 5千萬,則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償 1億 5千萬,如此便造成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倘若意外事故發生時,由於存貨量降低導致當時實際存貨價值只有1億,此時保險金額卻仍為1億5千萬;其中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部分的多繳保費即為浪費。   

面對這種現象,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將存貨改以流動的方式投保,其做法是先以年預估最高存貨量的金額做為保險金額,因為平常存貨數量的波動並不會超過這個金額,如此保障就會非常充分而完整,但是如果保費的計算也以最高存貨量來洽收,則明顯將多付了保費,因此保費的計算應以該保險金額乘以費率後,再乘以一定的預收比率,做為預繳保費的標準,其實際繳交的保費數額則在保險期間終了時計算出存貨的實際平均存量後,再據而算出實際應繳保費,並與預繳保費比較後,多退少補調整之,來符合保費公平合理的原則。

企業經營與責任保險規劃【文:江朝峰】

在企業經營的過程當中,大多數老闆想到的多是如何賺錢,對於可能因而引發的各種責任風險,通常比較疏於管理也不習慣運用保險的方式來保護自己。其實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牽涉到責任保險的部分相當複雜,在營運方面,如果是因為企業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或其他人受到損害,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另外任何企業的產品,也可能會因為設計或製造上的瑕疵而造成顧客在使用時受到傷害,譬如汽車在製造時因為煞車零件安裝不當,造成買車的民眾駕車出遊時煞車失靈,發生車禍所造成的損害,該汽車商就必須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企業販售的商品千百種,固然也有些產品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危險性並不高,但從歷史經驗看來,任何產品都有可能有潛在的風險,包括桌椅家俱、一般電器用品、資訊產品、甚至衣物服飾鞋子,都可以藉由產品責任保險來保障萬一因為產品缺陷所造成的問題。

前述保障企業經營行為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障產品瑕疵所引發責任的產品責任保險,都是在保障對企業以外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至於對自己員工的責任,則是企業主常常會疏忽的部分,事實上包括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工廠法等法律都會賦予雇主必須妥善照顧員工的責任,這也是雇主責任保險廣義的保障範圍,譬如說如果僱主因為一時疏忽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沒有給予員工充分的休息而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此部份即為雇主責任的保障範圍。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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