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產品的保護神—產品責任保險【文:江朝峰】

世界愈來愈進步,經濟愈來愈發達,為了滿足人類永無止境的慾望,各種提供人類消費的產品也就愈來愈新穎與複雜,也因此在使用各色各樣的產品時,因為產品的問題而遭受損害的事件時有所聞,例如之前台灣某食品公司在美國因小孩食用該公司的果凍時噎到而發生死亡案件,遭到控告後初審判賠5000萬美金的案例;同樣的惡運降臨到另一家窗簾製造商,因幼兒在玩窗簾拉繩時不慎纏繞住脖子造成窒息死亡而被控訴;也有自行車公司因所製造的自行車煞車失靈造成騎乘人員傷亡,而引發高額的訴訟,諸如此類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對任何企業而言,為了永續以及穩健經營,對於產品銷售後所可能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不能不去仔細評估與管理了,當然所有的處理方式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大概是最方便的了。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至於所謂產品的瑕疵或缺陷則至少有三類狀況,包括設計錯誤、製造錯誤與使用說明不當,其中設計錯誤即產品因設計程式、規格之錯誤,造成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都有瑕疵例如美國某知名汽車廠商,其新款自用小客車因油箱位置設計不當,以致於發生車禍後常因油箱遭撞擊而產生火燒車,並因而致駕駛人死亡。在1992年的一樁訴訟案中,更被法院判決高達 1億零520萬美元的賠償,此即該車廠的產品設計錯誤所引發的問題。 繼續閱讀…

IPI與居家綜合保險(五)【文:江朝峰】

所謂IPI 係IPIT 簡化而來,IPIT係向貸款購屋的一種還款模式,其包括 Interest, Principal, Insurance , Taxes,也就是利息、本金、保險與稅,換句話講,向銀行貸款之後每個月要償還銀行的金額依據精算必須包括本金、利息、稅與保險,本金與利息理所當然必須分期償還,至於房屋稅若忘記繳交可能影響銀行債權 ,至於保險則係銀行為保護貸款房屋而要求必須投保居家或住宅綜合保險,所以每月(季)貸款償還銀行時就會包含本金、利息、稅與保險四個部分,此即IPIT。

而我國銀行住宅貸款的還款部分通常只包括本金與利息兩部分,至於房屋稅的部分並不會影響銀行的債權,所以也不需要特別考量,但是保險的部分卻有討論的空間。正如前述,目前住宅的保險多為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張保單的投保率因為貸款的要求已經突破34%,但同時這張保單的保障並不夠周延,所以對貸款民眾的保障不足之外也代表對貸款銀行的債權保障也是不足的,所以如果可以改為居家綜合保險,則銀行跟貸款戶的保障都會比較完整,但是同時會產生一個問題就是保險費的負擔會比較高,現在如果可以採取與IPI的制度,一年的保費可以分散為12個月來繳納,每個月的負擔就只幾百元,而且與本金利息一起繳納,不會感覺到保費的負擔,或為解決的方式。

台灣是天災的重災區,每一次的災難之後都有一堆的檢討,但是最後大都束之高閣,其實政府不一定要花這麼多的救災成本而獲得稀稀疏疏的掌聲,對於最容易面對天災人禍侵襲的住宅,只要政府設計好能自動啟動的制度,他就能發揮應該的功能去彌補一般人民的損失,這就是保險制度,其中對於住宅的保障最為完善的就是居家綜合保險,而這項保險在推廣的時候卻往往會遇到各種障礙,要排除這些障礙,首先必須立法改變目前居家或住宅綜合保險的保險費支出可以列為每年申報所得稅的申報扣除額之一,金額的限制不需要像壽險與社會保險的NT24000這麼高,或許萬元左右即已足夠,那麼一般民眾投保的意願一定會大幅增加,另外銀行可以改採IPI的制度把貸款戶保險費的支出跟本金利息的償還綁在一起,那麼目前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貸款戶就可在比較沒有負擔的情況下將保險升級到比較周延的保障,同時銀行的債權也可以得到相對的保護,接下來就是執行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計利益的去推廣再加上政府的鼓勵與宣導,或許住宅家財全民保障的時刻就能夠早日到來。

居家綜合保險可以有稅賦的優惠?【文:江朝峰】

為了社會公平原則並基於社會政策目的,稅法上也會有給予稅捐優惠的情形。此類稅捐優惠措施,通常應當考慮到需要原則、功績原則以及公共利益原則,尤其在解釋適用此類稅法上社會目的時,更應該如此考量 。

一、需要原則

所謂需要原則乃是考慮經濟上的需要,而給予稅捐優惠。稅法上的優惠補助,如為了促進家庭利益(譬如鼓勵結婚及生育)而給予稅捐優惠,以實質上促進家庭生活關係;又如為了勞資雙方之地位平衡,而對於勞工之所得給予稅捐優惠,也是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這些都是屬於需要原則之表現。

二、功績原則

功績原則乃是對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特定行為,給予酬謝的優惠。例如對於公益慈善捐助或獎勵其投資在經濟弱勢之領域或環境保護的措施或對文化歷史建築之保護,而給予稅捐優惠,此即功績原則。

三、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亦即一般的公共利益原則,有關稅捐優惠之規定,通常必須有有關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才能正當化。

從以上三項原則來看,居家綜合保險是在保障一般人民居家最基本的保障,是在保護一般人民面臨各種天災人禍的危害時,可以因為保險金而彌補人民的損失,所以居家綜合保險僅僅是回復損失前的狀態,並不能因而獲利,所以這筆保險費的支出,其實就是考慮家庭的經濟需要也就是符合需要原則,至於其保護一般人民的財產,免於事後政府的救難支出,是否有功績原則的效果,則在從寬認定時也不是不能接受。 繼續閱讀…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困難的癥結(三)【文:江朝峰】

在台灣地區個人性保險業務當中汽車保險係消費性產險業務的最大宗,其中除了透過汽車經銷商的業務來源之外,真正接觸消費者的汽車保險業務已漸為保險公司所重視,個人傷害與責任保險也已成為兵家必爭的目標,唯潛力非常大的住宅保險業務,一直無法有效地推廣,其中原因當然非常複雜,但一般民眾要承受的事實是:每年台灣地區會發生近兩千起的火災,造成數十億的財物損害;每年有數萬次竊盜案件,數千次地震(大部分為無侵害性的地震),還有颱風、洪水、土石流、龍捲風等事故的威脅。當然台灣地區也有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而且有超過34%的住宅(2016年底) 都投保了所謂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這個險種形成的原因係一般民眾購屋時多須向銀行貸款,為因應銀行保障本身債權的要求,而透過銀行放貸行員,向保險公司投保與貸款年限及金額相同的保險,這樣的操作模式缺點已如前述,其實對銀行而言如果貸款戶的保障不足,也是對債權的保障不足,所以銀行也應該採取相關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綜前所述,若要推動居家綜合保險,最重要的除了必須解決民眾擔心保險費的負擔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會有一些相關的問題必須加以解決,茲分述如下:

一、稅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每年報稅時,若是採取列舉申報,每人有24,000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此機制係為鼓勵一般民眾對自己或家人的未來經濟生活保障預作準備,其實也是社會安全與福利重要的一環,當然更是壽險業務發展的推手。但同樣負有保護房產功能的居家綜合保險,卻無這項機制的考量!如果居家綜合保險可以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完整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的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 繼續閱讀…

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之探討(二)【文:江朝峰】

多年以來,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對住宅保險的主動需求比率一直相當低,通常是因為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了保障債權,而要求貸款人購買住宅保險,除此之外,一般屋主會因為風險考量主動投保者則是少之又少。住宅火險目前的全名為「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屬火災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物泛指各類動產及不動產。動產部分包括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財產;不動產則專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或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含裝置或固定於建築物內之冷暖器、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及建築物之裝潢,並包括其停車間、儲藏室、游泳池、圍牆、走廊、門庭、公共設施之持分。而動產中不易計價或無法計價者,如古玩、珠寶、文件、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中的土地,則非一般住宅保險所承保之標的。

住宅保險係以火災為主要保險事故,另包括了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車輛碰撞、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玻璃保險以及住宅基本地震保險。另可依實際情況加保颱風、擴大地震、冰雹、洪水、水漬、自動灑水器滲漏等危險事故,以擴張其承保範圍。在損失型態方面,除前述保險事故所致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了清除費用與臨時住宅費用(每日5000元,最高40天)等間接型態的損失。在保險金額的估算部分,以往被保險人經常因為超額保險(Over Insurance)而浪費保險費,或因不足額保險(Under Insurance)而引發理賠糾紛。目前住宅保單除了註明「台灣地區住宅類造價參考表」作為投保及理賠估算時的參考外,並在住宅火災保險單第31條承保建築物之理賠,及第32條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理賠,兩條款中名列理賠的計算方式。此外,在建築物方面也以重置成本為基礎的投保方式,代替以往用實際現金價值的方式,來擴大對折舊的保障,但是在動產的部分則仍沿用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 繼續閱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