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L保險一如佛教經典中所提到的波羅蜜,很多人都聽過,尤其是以出口為導向的貿易商或製造商或供貨商,或多或少在買賣合約中都有見過此名詞。其實在美國大部份的商業界人士或一般民眾都知道CGL是指Commercial /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就如同印度人都知道波羅蜜不是仙草蜜而是在佛教上所稱之「到達彼岸」(註一),即超脫生滅的意思一樣普遍。
但不管是CGL保險或是波羅蜜,美國與印度兩國人民恐或真正知其所云者又相對的少了許多。然而CGL保險一詞到了美國以外的國度,就更如同天書一樣,除了極少數產物保險從業人員外,幾乎完全不知所云。
CGL的承保範圍及其許多附加的批單對許多律師來說仍是一團迷,但絕大部份的美國企業至今仍視CGL為不可或缺的基本責任保險單,這也難怪CGL保險每一年對美國保險業仍可貢獻好幾十億美金的保費。筆者有幸因過去曾任職外商產險公司20年之久,對CGL保單多所接觸,謹就其演變的部分帶領有興趣者一窺究竟。
CGL保險發源於1940年,保單名稱一直到1986年大改版前均稱為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簡稱CGL)。在1943年因為CGL保單大賣,所以僅僅做了些微的改變。接下來一直到了1955年CGL保單才針對體傷與財損分別訂定其承保範圍,也於該年改版時確定保單僅於意外事故(Accident)發生時啟動(Triggered)。
1966年時CGL保單之啟動改以「事故」 (Occurrence)發生與否認定之,「事故」也於該保單中定義為『於保險期間一次意外事故包括有危害暴露的情況,所導致既非被保險人明知亦非為被保險人可預期會發生之體傷或財損(An accident, including injurious exposure to conditions which results, during the policy period, in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neither expected nor intended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insured. ) 』。
同年亦將1955年CGL保單針對不同選項的風險,如升降梯、營運、處所、產品、合同、獨立承包人等,所重覆分別適用的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簡化為一體適用之一般條款。這些一般條款,包括定義(Definitions)、附加支付費用(Supplementary Payments)、共同條款(Conditions)與一般承保範圍(General Insuring Agreement),也隨之一併付梓於保單外頁(Jacket)上做為固定的保單內容,而其他未確定或要變更或另行約定的部分則以插頁敘明的方式處理之。
從1986年起,ISO 1986 CGL版本除了改採比較白話的表達方式陳述所欲承保的範圍外,另將Broad Form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Endorsement (BFCGL,廣益式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批單)所包含的12張批單擴大承保的範圍大部分納入,同時為了更能符合其真正用途,故將此保單重新命名為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也簡稱為CGL)。
同時也在傳統以來一直所使用的「事故發生」為基礎(Occurrence Basis)的保單之外,從善如流的加入「索賠請求基礎」(Claims Made Basis)來作為保單基礎的選擇之一。CGL的各種保單版本其差異性相當大,再加上琳瑯滿目的批單,包括保險業從業人員都很容易搞混。怪不得某保險經紀人公司曾經在其CGL保險說明會的文宣上特別標榜CGL為”The Most Confusing Policy On This Planet”,筆者個人認為如是稱呼真的是再貼切不過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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