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很多企業都有實施員工人事保證制度,保證人需對於員工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現今社會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易、也不願意積欠人情壓力,同時對於企業人事單位而言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另外,相關法令的修正也讓傳統人事保證作業產生困難,舉例而言,根據民法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而實際上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對企業的損失可能遠高於當事人年薪,因此恐有保證差額的風險。又如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因此,員工每3年需重新尋得保證人同意,而企業每3年需再重新對保1次,對雙方而言均相當不便。
企業若採用保險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可由員工同意後納入整體人事保證保險計劃,並比照勞健保每月自動扣取保費統一繳交給保險公司,報到或離職時亦可比照團保方式每月申報,公司毋需負擔額外保費成本。倘若企業短期尚無法取消現有人事保證保險制度,亦可採取雙軌制,尊重員工選擇自行決定找尋保證人或加入人事保證保險方式二擇一辦理,逐年再進行轉換。
當然企業也可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不過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險只能解決部分的問題,進一步分析,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人事保證保險最大的不同,就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只有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所造成企業的損失,譬如說挪用公款或竊取公司財物,至於人事保證保險則除了員工不誠實的行為之外,還包括了員工因為過失或疏忽行為造成公司受到損害,例如員工操作公司機具卻因為打瞌睡而造成機具毀損的情形;另外還有一項很重要的承保範圍,則是員工執行公務的行為造成侵害第三人,導致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員工用火不慎引發火災延燒鄰屋,此時公司即可能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般咸認,當企業老闆與人資主管慢慢接觸了人事保證保險之後,不久的未來人事保證保險將全面取代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與保證人制度。
綜而言之,如果企業因為員工的疏忽,而造成必須對受害者一方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當然就會向該企業來提出賠償請求,而企業在賠償了之後,又由於員工根本無力負擔該賠償金額,所以,可能向員工的保證人來求償,但是員工的保證人又受限於民法756條的保護,僅以其所保證的員工發生事故該年的總薪酬為賠償上限,所以企業能夠真正從保證人部份獲得的保障實在是很有限,因此如何去管理這一部分的風險即成為近年來企業人事部門的新課題。
一般而言,除非企業把其所可能被引發的所有責任風險全部規劃妥當,否則若因為員工的疏忽所引起的責任種類相當繁瑣,難免掛一漏萬,而若要將所有責任保險都完全規劃,其成本又似乎太高,所以近來來針對將員工保證人改成以保證單來替代的作法,就引起了相當廣泛的討論,尤其是在保証人愈來愈難找的時代,若可以用保證單來解決這個問題,不只企業人事單位省卻對保的作業與成本,員工省去找保證人的尷尬與麻煩,對企業本身而言也才是人事風險管理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