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因此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考慮去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或許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而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由於營業中斷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因此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事故造成了保險財產的損失,並因而引發了營業中斷,此時所損失的預期利潤與持續費用才能加以理賠,舉例來說,某企業投保了火災保險附加地震與爆炸險再加保了營業中斷險,現在如果發生了颱風摧毀廠房造成企業營業中斷,但因為該企業並未附加颱風險所以除了財產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之外,颱風所造成的營業中斷也當然不能理賠,另外如果是發生了地震,企業本身並未受損但因交通受阻而無法繼續營運,此時由於並未發生直接損失所以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但是如果是上下游廠商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起投保企業營業中斷,此際企業本身雖然並未發生事故,但也可能因而發生營業中斷,卻可以考慮投保連帶營業中斷保險,例如乙企業的上游廠商(原料供應商)為甲工廠,丙工廠則為乙的下游廠商(產品代理商),現假設甲或丙為乙的唯一原料來源及產品出路廠商,現在如果甲或丙因火災或其他保險事故而致無法繼續與乙往來,則乙將因而營業停頓,其所致乙預期利潤及持續費用的損失即為乙的連帶營業中斷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企業特別需要營業中斷險的保障,譬如基本上股東人數愈多股權愈分散的企業就更應該利用保險來保障營業中斷的損失,因為這一類的企業如果發生了營業中斷的損失,勢將嚴重影響投資人的利益而造成投資意願降低,甚至進一步妨礙到企業經營的策略,由此看來最需要投保營業中斷保險的企業應該就是上市上櫃的公司,不過由於台灣的企業主觀風險意識比較低,所以投保率也相對不是很高。
最後,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時還有兩個比較特殊的設計,包括補償期間(保險期間)與自負額的規定,在補償期間的部分通常以一年為原則,但是也可以超過一年或低於一年,時間長短係依據預估恢復營業的期間而定,如果今天企業本身危機處理與風險管理機制非常完整,產能替代機制規劃得相當完善,則投保的營業中斷保險期間可以比正常恢復營運的期間縮短,或者可以另外加保為了加速恢復營運而支付趕工或加急運費所設計的額外費用保險。至於自負額方面與一般保險單中規定一定金額或比率的方式不太一樣,營業中斷保險是以期間當作自負額,通常標準保單會以五個連續工作天為原則,也就是在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個正常的工作天數後仍然無法恢復營業才視為真正的營業中斷,其目的當然就是避免一些小額損失所引起繁瑣的理賠程序,並進而降低保費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