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有「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上述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應於每年預估本年度額度時,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
一般而言,絕多數保險公司於理算損失扣減折舊時,其折舊方法都採用「實際折舊法」。至於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則是依照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辦理。在保險理賠實務上,以實際折舊法提列折舊者,其「每年應提折舊率」及「實際價值損失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
每年應提折舊率」 =
耐用年數 + 1
「實際價值損失額」= 重置成本 ×(1-「每年應提折舊率」×使用年數)
例如:辦公室內使用2年的一組電腦因火災而全損,其耐用年數為5年,經查重置成本為10萬,則其「實際價值損失額」為66,667元( 100,000 ×【1- 1/6 × 2】 )。除此之外,保險標的物雖然係部份損失,但如有更換新品材料時,保險公司則會以其修理費用扣減折舊之方式賠付之。
※ 財產的取得成本 不等於 重置成本
※ 重置成本 等於 取得成本加上物價指數的增加成數
(或重新鑑定或估算的價值)
※ 所以財產的帳面餘額 也不等於 實際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