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出口舊機器 投保前應先告知
文:江朝峰
前一陣子某知名高科技公司自台灣出口舊機器準備運往大陸作為生產線之用,並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但是當這批舊機器在香港運往收貨人倉庫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使得機器碰撞而嚴重受損,意外事故發生後,該公司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卻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單的特別約定為由,解除所簽訂之貨物運輸保險單並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之所以會有此種情形,就必須先探討舊機器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究竟有何差別,由於所謂舊機器當然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使用,因此舊機器本身的結構、強度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折損,在這種情況之下通常就比較無法承受長程運輸過程的外力風險;而且當事故發生時,機器損失發生原因比較難以界定,因為損失是否發生於承保航程中或為舊機器原有既存的損害,在認定上頗為困難;再者,舊機器的包裝與運輸方式往往無法按照原廠新機器的標準程序處理,如未使用堅固耐撞的包裝箱或未在箱內放置防撞填充物,加上包裝時機器重心及注意事項標示也可能沒有說明的很清楚,甚至完全沒有標示,在這種情形下,當然會增加了運輸過程的風險。
基於上述風險之考量,在舊機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特別要求企業在投保時要事先告知所投保機器的新舊狀況,若確為使用過一段時間的舊機器,保險公司大多只願以協會(I.C.C)C條款承保包括火災、爆炸、船舶擱淺沉沒、陸上運輸工具傾覆的風險。不過如果有安排在裝船前公證,確認機器詳細狀況及包裝情形,並充分了解所需承擔之運輸風險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也有可能以A條款來加以承保。另外為了防範要保人於投保時,故意、疏忽或遺漏未事先告知所投保機器之新舊狀況,保險公司均會於保險單上載明:「要保人保證所保機器為新品」的保證特約條款,以正確評估與控制風險。
在前述案例中,經承保的保險公司查證得知,該科技公司所投保之機器為使用過的舊機器,雖當時意外事故發生之原因是在A條款的承保範圍之內,但是,由於該公司於投保時,並未事先告知該機器為使用過的舊機器,而保險單上又有「要保人保證所保機器為新品」之記載,因此,該保險公司依據我國保險法第68條及英國海上保險法第33條的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主張不負賠償責任。
事實上,仍有許多的企業並不了解保險公司對於舊的機器貨物於投保時有如上的規定與限制,因此所導致的理賠爭議與糾紛也時有所聞。基本上,對於企業的進出口承辦人員來說,投保貨物運輸保險只是其日常作業的一部份,通常不是非常了解其中的相關規定,還好大部分保險公司的貨物運輸險服務人員都會提供這一方面的訊息,因此企業在保險公司人員提供相關訊息時,千萬不要掉以輕心,而應本著謹慎的心態去檢視現有的保險狀況,並做適當的調整,以維護本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