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統計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顧客對於產險經紀人通路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明顯較直接簽單通路的顧客存在較高的認知程度,而其他保經代通路則與直接業務通路差異不大,以下擬以投保險種的數量、商業火險承保內容的周延性與保險金額的設計基礎為被解釋變數,並以產險經紀人通路、其他保經代通路等兩項行銷通路變數以及千大企業與被保險險種之若干特徵為解釋變數執行迴歸分析,來驗證其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差異,其結果如下:
先就千大企業投保的險種數量來看,包括商業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團體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現金保險、董監事主管責任保險、應收帳款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十項比較常見的商業性保險,平均而言每家企業投保了4.87種商業性保險,最多投保了11種保險,最少則只有一種,茲以險種規劃的周延性來看保險通路的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貢獻,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比起直接業務員通路是顯著而正向,也就是說台灣地區的產險經紀人很明顯的比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員要來得專業,而服務品質也比較好,因為產險經紀人有能力規劃與服務比較多的險種,而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並不顯著。
再以商業火險的承保範圍的內容來看,範圍最完整的是全險加營業中斷附加險,而最陽春的就是僅投保純火險,其中還包括各種天災跟非天災的附加險可以選擇,當然如果幫顧客設計跟規劃愈完整的承保範圍也就代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愈好,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相對於直接業務員通路,其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是正向而顯著的完整,也就是產險經紀人所服務的千大企業保障範圍比較大,所以代表產險經紀人的專業與服務比較好,至於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則不顯著。
進一步來看,一般企業保險金額的決定乃以「實際現金價值」為準。所謂實際現金價值是指財產的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因為財產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是以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折舊或自然耗材僅為企業經營成本的分攤,均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所以在計算實際損失時,理應自財產的實際價值中予以扣除,因此實際現金價值也就成為一般財產火險理賠時,評估實際損失金額的標準。但是企業於投保時,也可以事先與保險公司協議額外附加「重置成本條款」而以「重置成本」為理賠基礎。當然,在「重置成本」為理賠基礎之下,其修復或重建的修理費用,或置換與受損標的物廠牌、型式、規格、性能相同或相似之新品所需的費用,均不需扣減折舊。
但是實務上在保險金額訂定時,一般企業不太了解應該如何去計算保險標的價值,最常被使用的方式為採購財產之後,即用取得成本入帳並做為保險金額,之後則用每年扣除折舊後的帳面餘額來做為保險金額,但是保險公司卻是選擇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不過財產的取得成本並不等於重置成本,基本上重置成本等於取得成本加上物價指數的增加成數(或重新鑑定或估算的價值),所以財產的帳面餘額也不等於實際現金價值,所以企業應該選擇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來取代取得成本或帳面餘額,據而設定的保險金額才會比較正確,但是在迴歸分析的第三項有關保險金額的基礎並不顯著,所以無法看出其間差異,也就是說無論是產險經紀人通路、其他保經代通路或者直接業務員通路都無法明顯影響千大企業對保險金額的基本概念,因為保險金額釐訂錯誤絕對是造成保險糾紛的最主要原因,而依據本研究的統計,有一半的千大企業是使用錯誤的方式來評估保險金額,這也是未來保險公司或保險通路應該特別注意的部份。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保費規模達千萬以上的千大企業,其相對於相對小規模的千大企業,無論是投保險種保單數量、商業火險承保範圍、保險金額釐訂基礎都顯示出非常顯著而正向的關係,其代表當然是保費規模越大的千大企業對保險規劃的重視程度越高,所以投保的險種也會越多,承保範圍也會越周延,保險金額的釐定也會越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