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對一般企業來說,存貨是相當重要的一項資產,其價值甚至常超過建築物、機器或辦公設備。一旦存貨因意外事故而遭受毀損,不只損失了存貨的製造成本及原應可賺到的利潤,若因而延遲或無法交貨,則對企業信用更是嚴重的打擊,且還可能因違反買賣契約而擔負了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對於存貨的保險規劃應視為企業經營的重要課題之一。
存貨通常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三大類,因此某些企業在安排保險時就會依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分類方式投保;所以在同一張保單當中就會出現保險項目中原料有一個保險金額,半成品及成品也各有一個保險金額,但事實上原料隨時都可能陸續變成半成品而半成品又陸續變為成品,所以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的實際存量是隨時在改變的,也因為如此在投保當時所設定的每一項固定的保險金額就非常可能變得不適當,因此如果不管是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不要再區分而通通以存貨這個統一的項目來投保,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另外就算是同一廠區也有些企業會以存貨置放地點的不同而分別投保數張保單或在同一保單中分項投保,此時與前述狀況非常類似,會遇到當這些地點的存貨彼此流動時,原來各地點所設計的保險金額就會變得過多或不足的問題。
上述情況,對被保險人(企業)而言有非常不利的影響──就是在理賠時,每一項單獨列明的保險金額,都會受到分項訂定的保險金額限制,就算每一項保險金額投保時已經設計的很準確,但事實上由於項目間存貨流動的關係,就會出現保費被浪費或者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各項理賠金額不足的問題。因此就保險安排的完整性而言,實應儘量將所有存貨的不同名稱與廠區內不同存放地點合而為一,以使理賠時金額的限制降至最低。
另外,一般企業在安排存貨的保險時,常只投保一個固定的金額,但是在存貨管理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置存於廠房或倉儲中的存貨數量常會因提貨或進貨的關係而有所變動。因此固定的保額有時無法滿足保障的需求,而有時卻又會浪費保險成本(保險費)。
舉例來說,通常企業會以上一年度的年平均存貨量加減對本年度的預估值後,作為本年度的存貨投保金額的依據。假設在投保時這個數字是1億5千萬,當然保額就會設計為1億5千萬,然而假設投保一段期間後存貨量因故一直升高,此時又很不幸發生了保險事故,假設當時實際存貨量已經高達2億,而保險金額卻仍然只有 1億 5千萬,則保險公司最多只能賠償 1億 5千萬,如此便造成保障不足的問題。又倘若意外事故發生時,由於存貨量降低導致當時實際存貨價值只有1億,此時保險金額卻仍為1億5千萬;其中保險金額超過實際價值部分的多繳保費即為浪費。當然我們也可以假設企業裡有非常細心而富有責任感的保險承辦人員,可以做到存貨數量一有變化就能立即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加退保而解決上述這兩種狀況,但是畢竟這樣的風險由承辦人員以隨變隨改的方式來處理,對保險承辦人員來說不僅麻煩而且就可能有發生錯誤的機會。
面對這種現象,企業保險購買決策者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與保險公司洽商,將存貨改以流動的方式投保,其做法是先以年預估最高存貨量的金額做為保險金額,因為平常存貨數量的波動並不會超過這個金額,如此保障就會非常充分而完整,但是如果保費的計算也以最高存貨量來洽收,則明顯將多付了保費,因此保費的計算應以該保險金額乘以費率後,再乘以一定的預收比率,做為預繳保費的標準,其實際繳交的保費數額則在保險期間終了時計算出存貨的實際平均存量後,再據而算出實際應繳保費,並與預繳保費比較後,多退少補調整之,來符合保費公平合理的原則。
最後,企業的存貨可能會因為加工、包裝、儲藏、運送等原因,而不置放於自有的廠房或倉庫,此時亦應特別注意該類存貨的保險安排,諸如依據決策需求在火災保險單中,擴大該類地點的存貨保險,或另行安排商業動產保單來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