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
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因此,一般企業包括火險、車險或責任險等,若已有多張保單則應該整合成大保單,其做法原則上有兩種方式,一種為選定好大保單的起保日,然後將現有保單全部退保一起整合為大保單,另一種方式則為選定某一張保單作為基準,然後在其他保單陸續到期後加保進來該張設為基準點的保單。
第一種方式的實際做法必須先選定一個日期作為統合後的大保單起屹期間,一般而言會選定會計年度如月1 日或7 月1 日起保,但也有為了跳開承辦單位業務最繁忙的時間而選擇其他日期,甚至以企業創辦日或任何較具意義的日子都是可行,選好起保日之後接著即與現有保險公司洽商新的承保條件與保費,因為保單整合以後,理論上保險公司的出單成本降低所以保費應該有一點空間可以調降,至於承保條件,也會因為保單的整合而必須因為實際風險狀況加以重新評估。
最後則是最實際的問題,因為各種保單通常都會規定如果因為被保險人提出終止契約的要求,則已到期的保險費要以短期費率計收,而我們若要將很多張保單立即整合承一張大保單,就要將這些現有的保單退保,也就是要終止這些保險契約,因此勢必面臨原保險公司可能會以短期費率來計算退保保費的問題,以投保了六個月退保而言,用短期費率計算比按照日數比例計算要貴15%,例如原保單的保費繳了十萬元,經過六個月退保時本來按日數比例來算應該要退還五萬元,但如果按短期費率則只能退三萬五千元,因此所有保單同時退保時
就會產生一筆不小的損失,解決之道,就是要求原保單的保險公司來共同整合大保單以共保方式出單,而由整合的服務與規劃來決定共保比率多寡,並以此為條件來避開以短期費率計算退保費的問題。
第二種方式則是選定現有保單中最重要(如總公司)或額度最高的一張保單作為大保單的基準,在調整好條件之後,以後陸續到期的保單就不需再續保,然後把這些到期的保險標的加保到大保單即可,如此過了一年之後大保單即整合完成,這種方式的優點是不會有短期費率的問題,缺點則是要有耐心經過一年才能整合完成。前述兩種方式無所謂好或不好,只是會因為企業或連鎖店性質不同而做不同的選擇,但就企業風險管理的角度來說,整合成大保單絕對比未加整合的多張小保單要具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