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世界愈來愈進步,經濟愈來愈發達,為了滿足人類永無止境的慾望,各種提供人類消費的產品也就愈來愈新穎與複雜,也因此在使用各色各樣的產品時,因為產品的問題而遭受損害的事件時有所聞,例如之前台灣某食品公司在美國因小孩食用該公司的果凍時噎到而發生死亡案件,遭到控告後初審判賠5000萬美金的案例;同樣的惡運降臨到另一家窗簾製造商,因幼兒在玩窗簾拉繩時不慎纏繞住脖子造成窒息死亡而被控訴;也有自行車公司因所製造的自行車煞車失靈造成騎乘人員傷亡,而引發高額的訴訟,諸如此類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對任何企業而言,為了永續以及穩健經營,對於產品銷售後所可能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不能不去仔細評估與管理了,當然所有的處理方式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大概是最方便的了。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至於所謂產品的瑕疵或缺陷則至少有三類狀況,包括設計錯誤、製造錯誤與使用說明不當,其中設計錯誤即產品因設計程式、規格之錯誤,造成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都有瑕疵例如美國某知名汽車廠商,其新款自用小客車因油箱位置設計不當,以致於發生車禍後常因油箱遭撞擊而產生火燒車,並因而致駕駛人死亡。在1992年的一樁訴訟案中,更被法院判決高達 1億零520萬美元的賠償,此即該車廠的產品設計錯誤所引發的問題。
製造錯誤則是指產品的設計雖然沒有問題,但在製造過程中由於人為疏忽或機械故障而造成產品的瑕疵,例如某公司所製造之立體停車設備,因新手工人在油壓設備部分裝配錯誤,致使其客戶使用該立體停車設備時,上層無法支撐汽車之重量而壓潰下層停放之汽車,是為該公司製造錯誤的問題。
至於使用說明不當方面指的是產品設計及製造雖均符合標準,但各種產品特性不同,如果製造廠商沒有適當說明或警告,就有可能造成使用人於使用時發生意外,譬如某玩具製造廠商,發明新式BB彈手槍,其特點為子彈乃異於常理地向後發射,該廠商為增加其神秘性及趣味性在使用說明書上含糊其詞一語帶過,致使兒童消費者在不知情之下眼睛被射傷,此亦為該玩具製造廠之產品責任。
國內廠商以往會因商品外銷歐美時因為國外進口廠商的要求而投保外銷產品責任險,而自從民國83年消費者保護法通過之後,由於消保法係採無過失責任的概念,使得廠商縱使能證明本身並無過失也只能減輕賠償責任,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內銷產品責任保險理應有很強烈的投保需求,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多數國內廠商由於風險意識比較薄弱,對於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來分散此類法律責任的風險,仍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
另外一點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業認為產品保證就等於產品責任,其實產品保證是指企業為取信於顧客,達到行銷的目的,所以在強調品質優良的情況下,去保證如果品質未達到要求時顧客有退貨或額外求償的權利,一般比較常見的例子就是汽車輪胎保用 三萬公里 或電器用品耐用一年等,而產品責任則是指因這個產品的瑕疵所造成使用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傷害而引發的賠償責任。不過產品責任與產品保證的概念在實務上又有相通的角度,因為當企業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後,代表在某個程度上保險公司對該企業的產品比較有信心,換句話講,對該企業的產品品質具有正面的評價,在消費者心中也會有比較好的形象,除此之外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後保險公司在該類產品的承保與理賠經驗也可以提供給投保廠商做為品質改善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