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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檢測商業火災承保範圍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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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朝峰

 

    財產保險規範承保範圍的方式可分為列舉式及全益式兩種,所謂列舉式保單係指在承保範圍中列舉保險事故,而未列明之保險事故或其他原因所致之損失就不在承保範圍之內;全益保單則相反,易言之,未列明在不保事項中者,即為承保範圍。我國現行一般商業火災保險即為列舉式保單,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於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負有證明損失之原因即為保險事故之責任,不過目前也可以投保商業財產全險的保單。

 

    目前可列舉的承保事故如下,保險承辦可以自我檢測一下,目前投保的保險內容跟實際需要的保險範圍是否符合:

 


1.


2.
爆炸引起之火災。


3.
閃電雷擊 。


4.
爆炸險。


5.
地震險。


6.
颱風及洪水險。


7.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8.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


9.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10.
恐怖主義險。


11.
煙燻險。


12.
水漬險。


13.


14.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


15.
龍捲風、強風豪雨及其他不在除外項目中的事故。


16.
營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


17.
連帶營業中斷保險(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


18.
租金收入損失保險(Rent 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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