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財產保險規範承保範圍的方式可分為列舉式及全益式兩種,所謂列舉式保單係指在承保範圍中列舉保險事故,而未列明之保險事故或其他原因所致之損失就不在承保範圍之內;全益保單則相反,易言之,未列明在不保事項中者,即為承保範圍。我國現行一般商業火災保險即為列舉式保單,因此在法律效果上,於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負有證明損失之原因即為保險事故之責任,不過目前也可以投保商業財產全險的保單。
目前可列舉的承保事故如下,保險承辦可以自我檢測一下,目前投保的保險內容跟實際需要的保險範圍是否符合:
□
1. 火災。
□
2. 爆炸引起之火災。
□
3. 閃電雷擊 。
□
4. 爆炸險。
□
5. 地震險。
□
6. 颱風及洪水險。
□
7. 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
8.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
□
9. 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
10. 恐怖主義險。
□
11. 煙燻險。
□
12. 水漬險。
□
13. 竊盜險。
□
14. 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保險。
□
15. 龍捲風、強風豪雨及其他不在除外項目中的事故。
□
16. 營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
□
17. 連帶營業中斷保險(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
□
18. 租金收入損失保險(Rent 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