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e holder

選擇產險公司三指標【文:江朝峰】

欲閱讀全文請點上列新聞標題
發佈時間

下半年開始,各企業的產險續保熱潮即將展開,各企業的保險承辦正忙著準備資料,更新投保的金額,並且重新檢視各項保險的適度性,在完成包括商業火險、產品責任保險、公共意外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各險種的基本準備工作之後,接著就必須跟有意願承保的保險公司展開協商報價與談判的流程。

當所有保險公司把相關報價以及承保條件提供出來給保險承辦的時候,開始要傷腦筋的便是應該選擇哪一家或哪幾家保險公司,如果依據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大小區分,似乎大就是好,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的規模越大則理賠能力越強,但事實也未必如此,因為保險公司規模雖然夠大但服務與保險理念不是非常的正確的話,也可能代表仍存在很多拒絕的空間,因為保險條款異常複雜,甚至專業律師都無法保證保險契約的相關規範能夠完全的理解與解釋,而從歷史判例與經驗法則中去爭取相關的權益又不是一般保險承辦能力所及,所以萬一選擇了規模大但保險理念差的保險公司,其實未享有利益之前可能先蒙其害。

另外最常見的便是以「關係」作為決定保險公司的依據,譬如如果企業高階主管的親戚朋友到某保險公司任職,則該企業就可能由這一家保險公司承保或參與共保,這種做法在以往似無不妥,因為既可以顧全關係又可以得到保障,但是近年來由於各種天災與新興風險越來越難以控制,加上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就可能發生不重視風險管理的保險公司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以一般用語來說就是「倒閉」,雖然政府主管機關為了怕影響保戶權益而成立了保險安定基金,在發生保險公司倒閉事件時由安定基金來彌補與保障保戶的損失,但以其他國家類似的經驗顯示,安定基金通常會有限額賠償或打折退費的措施,因而無法完全保障到保戶的權益,所以選擇保險公司時如果單純以關係作為考量,可能不是一個好的決策。

最後一種也很常見的方式便是以各保險公司報價最低來作為選擇的標準,此種方法原則上並沒有什麼錯,因為任何採購的原理都是用最低成本取得相同的保障,但是如果成本低到影響服務與理賠的品質時,其實是非常的得不償失,因為成本(保險費)與所保障的金額來比較通常是千分比,因此能節省的保費支出有限但影響的保障金額卻是千倍,也就是說保障的品質其重要性還是遠遠超過所節省的保費。

綜前分析,選擇保險公司最重要的三項指標分別是專業、服務與財務能力,專業指的是該公司是否有正確的保險理念、是否有企業保險規劃能力,如果這家保險公司有正確的保險理念,知道經營的是集合可能遭遇共同危險的個體,在事故發生時給予每個個體最公平合理的對待,而不是在承保時與保戶站在同一邊而在理賠時卻與保戶對立,則才會有完整的保障。至於企業保險規劃能力,則可以從保險營業人員所提供的規劃書或簡報中充分了解,如果規劃的條款是無意義或未針對該企業所面臨的風險設計,則可以斷言未來萬一事故發生時勢必糾紛不斷。

服務指的是該保險公司是否有能力與意願提供保險相關訊息、迅速處理賠案與降低風險的損害防阻服務,如果保險公司的服務好,保戶才會產生一種信賴感,保險的功能也才能夠淋漓盡致的發揮。至於財務能力代表的是保險公司償付理賠金的能力,可以由年報中準備金、資本、現金流量等各種財務數字來加以了解,或者由信用評等也可以做初步的判斷,一個財務能力強的保險公司,不只有能力理賠,更有能力快速的理賠,其實這也是企業購買保險真正的目的,不是嗎?

留下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