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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倫王國
漢莫拉比法典(公元前1760年)下令僧侶、法官及村長等對他們所轄境內的居民收取賦金,用以救濟遭受火災及其他天災的人們。
古以色列
西元前10世紀,以色列王所羅門向其從事海外貿易的國民課徵稅金,作為遭遇海難損失者的補償。
中國春秋時期
孔子 :「耕三餘一、耕九餘三」。
古希臘
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業的工匠採取集體救濟受難者的方法。
古羅馬
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以收取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古埃及
西元前4500年,一支由30只載滿貨物的駱駝組成的商隊正艱難地跋涉在埃及沙漠中,突然起了沙暴,商人們為了逃命只能丟棄駱駝及貨物拼命向沙丘高處攀登。幾分鐘後,當一切平靜下來,商人們發現,原來丟棄駱駝和貨物的平地已經堆起了一座高大的沙丘,只剩下8只駱駝,其餘的已無影無蹤,那些損失駱駝和貨物的商人將面臨破產的厄運。
以後,商人們更加精明,出發前大家聚集在一起,商量並一致通過了共同承擔風險的互助共濟的方法。這個方法規定:「如果在運輸中商隊有駱駝及貨物死亡或遺失,則由未受損失的商人將所獲得利潤的一部分,提取出來資助給受難者,如果大家平安到達目的地,則從每位商人的獲利中取出一小部分留存,用來補償下次運輸的損失。」後來,這一方法經過進一步完善,被收入當時幼發拉底河沿岸普遍實行的漢莫拉比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