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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旅館業在經營的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風險,針對這些風險,主要應該要投保公共意外險,但是其基本保險金額若改為:每一人傷亡3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5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3400萬元,因此多數人都以為已經投保3400萬元的保額,一般的意外事故來說應該足夠了,但是所謂3400萬元指的是保單期間多次事故賠償的總金額,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所以真正會賠償的金額就會受每一人賠償金額跟每一事故賠償金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每個人最多賠償300萬,每一事故最多也才賠償1500萬,這種情況就已經嚴重暴露出保額不夠的問題。

第一個不夠是每個人的賠償金額只有300萬,在現在的社會標準來說絕對不足賠償,就算以低標來看,最少應提高到500萬~1000萬才能符合一般賠償的要求,第二,每一事故1500萬元也當然不夠,但是這個額度應可以分不同的公共場所做不同的規定,譬如說人數比較少或危險性比較低的公共場所,維持五倍個人賠償金額至2500~5000萬似也可行,但對於人數可能相當多或危險性較高的公共場所,加到10至20倍的個人賠償金額,也就是說若以500~1000萬做為個人保額,那麼每一事故的保額應該提高至5000萬到1億之間,如此就算發生了不幸事故,保險至少能派得上用場,而對死傷的民眾也才能稍有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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