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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確實會造成很多老闆緊張,若因員工的行為而造成公司的連帶責任,是否有辦法處理?其實很多企業都有實施員工人事保證制度,保證人需對於員工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現今社會上班族找尋家屬以外的保證人不易、也不願意積欠人情壓力,同時對於企業人事單位而言對保作業也是龐大的負擔,另外,相關法令的修正也讓傳統人事保證作業產生困難,舉例而言,根據民法第756-2條規定,保證人的賠償金額以「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而實際上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對企業的損失可能遠高於當事人年薪,因此恐有保證差額的風險。又如第75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因此,員工每3年需重新尋得保證人同意,而企業每3年需再重新對保1次,對雙方而言均相當不便。所以就有人事保證保險來取代人事保證了,只不過殺人是故意行為,然而人事保證保險的除外範圍並沒有加以除外,保單是否應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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