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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據法官的看法,竹科管理局應該是有過失,因為案發地點原本是兩線道,卻縮減為一線道,人行道轉角面積過大,緣石的設置不當,夜間又缺乏照明,是肇事主因;事發後才增設路燈,竹科管理局有缺失,才導致車禍。不過竹科管理局不知是否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沒有,要用國家賠償,那麼又要浪費納稅人的錢,當然也可以像有過失的公務員追償,不過如果竹科管理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話,應該更有利於案件的處理。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到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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