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Lynn
曾經在幫客戶規劃火險保額時,客戶對於到底定值與不定值有何區別頗難了解?因此我想既然一般客戶可能都有這個問題,所以在此說明個人淺見供各位網友指教,所謂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的區別,在於保險契約上保險價額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所謂「保險價額」( Insurable value ),指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亦即保險標的物在某特定時期內價值之總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額,故保險價額實為保險人所負損失賠償責任在法律上之最高限度,亦為決定保險金額之標準。保險契約因保險價額估計不同,可分為定值保險( Valued insurance )契約與不定值保險( Unvalue insurance )契約二種。
(一)定值保險契約:即指當事人雙方於訂約時事先約定保險價額之保險契約。也就是說,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已加以確定,故在保險標的物發生全損時,依照契約所載的價值全部賠付。通常適用於不能以市價估計,或在損失發生後估計其損失較難之狀況,其保險價額由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不僅較為便利,且可免糾紛。
(二)不定值保險契約:係指保險契約在訂立時,對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不先確定,直至損失發生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金額。惟其所估計之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其保險金額。所謂實際現金價值,即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市場現在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
簡單的說,不定值保險就是不事先約定投保財產的價值,而等到事故發生後再來鑑定損失的金額有多少,再依據條款的約定來決定理賠金額的多寡;而定值保險則是事先約定好投保財產的價值,事後就依據這個約定來理賠。因此也可以說,不定值保險是先簡單後麻煩,而定值保險則是先麻煩後簡單。
另外就實務上來說,一般住家、商店、辦公室、工廠都是適用不定值保險,因為標的物太多,保險公司很難每一件都去跟被保險人約定價值(成本效益問題),但若遇有特殊情況,如古董字畫、特殊材質的建材、家具、裝修、或古蹟則可以與保險公司事先約定該財產價值的金額,以免事故發生後,雙方對標的物價值認定不同而引發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