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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居家綜合保險必須配合稅負應會【文:江朝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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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社會公平原則並基於社會政策目的,稅法上也會有給予稅捐優惠的情形。此類稅捐優惠措施,通常應當考慮到需要原則、功績原則以及公共利益原則,尤其在解釋適用此類稅法上的社會目的時,更應該如此考量 。

一、需要原則
所謂需要原則乃是考慮經濟上的需要,而給予稅捐優惠。稅法上的優惠補助,如為了促進家庭利益(譬如鼓勵結婚及生育)而給予稅捐優惠,以實質上促進家庭生活關係;又如為了勞資雙方之地位平衡,而對於勞工之所得給予稅捐優惠,也是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這些都是屬於需要原則之表現。

二、功績原則
功績原則乃是對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特定行為,給予酬謝的優惠。例如對於公益慈善捐助、獎勵其投資在經濟弱勢之領域、環境保護的措施或對文化歷史建築之保護,而給予稅捐優惠,此即功績原則。

三、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亦即一般的公共利益原則,有關稅捐優惠之規定,通常必須要有關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才能正當化。

從以上三項原則來看,居家綜合保險是在保障一般人民居家最基本的保障,是在保護一般人民面臨各種天災人禍的危害時,可以因為保險金而彌補人民的損失,所以居家綜合保險僅僅是回復損失前的狀態,並不能因而獲利,這筆保險費的支出,其實就是考慮家庭的經濟需要,也就是符合需要原則。至於其保護一般人民的財產,免於事後政府的救難支出,是否有功績原則的效果,則在從寬認定時也不是不能接受。

另外,國家實應經由社會給付,以保障國民維持具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所必要最低生活需要之滿足,如果國民必須先被課稅,之後再以社會救助給付方式返還,實在是違反整體社會秩序的價值體系架構。因此,在社會救助之額度範圍內的基本生活費所需要之所得,應免納所得稅,以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2008.2.13裁判即指出,以往對於最低限度生存權之稅捐免除保障,著重在物質的基本生存部份,包括營養費、穿著、衛生保健、居住及暖氣設備等費用支出以及社會救助法上之相應的給付要件,而納稅義務人對於疾病及照護費用支出,尤其是相應的私人保險費用,也應當是所得稅法上對於基本生存友善的一部份 。

我國目前在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每位民眾都有NT$24,000的扣除額可以應用,除了壽險及社會保險適用之外,產險公司銷售的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也適用這項扣除額,只是總額不能超過NT$24,000的規定,其實這項扣除額的規定就是在鼓勵民眾多規劃可以保護基本生活的保險,例如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但是其實包括住家的財務安全也是與個人切身有利害關係的險種,卻沒有這項稅盾的優惠,實有欠公平。

進一步來說,目前有34%投保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的民眾,都是因為銀行貸款的因素才來投保,如果現在能在這項基本保險再擴大天災的承保範圍,而其他未貸款的民眾可能就會疏忽了這樣的保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若可以將這項保險費列入每年報稅時的列舉扣除額(如一萬元列舉扣除額),則一般民眾在可選擇繳稅或保險的情形下,相信對能保障民眾天災地變的居家綜合保險發展會有非常正面的激勵作用,而對一般人民的居家財產也才會有全面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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