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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責任保險 重要性與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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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董監責任險其實包括的保險對象相當廣泛,除了董事、監察人之外還包括公司內所有具管理與監督職務的受僱人,換句話說,在公司內所有具有決策責任的人,無論過去、現在或未來,無論是本公司或關係企業都是保險的對象,而這其中最需要保險保障無非就是獨立董監事與公司主管,因為所領酬勞有限,卻要擔負這麼大的責任。

 

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台灣地區仍有相當數量的上市櫃公司並沒有投保董監責任險,其原因非常簡單,就是老闆們認為不會出險,因為很多是家族企業,董事會都是自己人怎麼可能出事?然而畢竟董監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比這些老闆們所想像的要多要廣,而如果出事了,受到傷害最大的卻是獨立董監事與公司相關主管,因此如果老闆們有幫這些獨立董監事與公司主管著想的話,還是應該要做好保險規劃。

 

另外,由於透過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機制,不只可以分擔董監事與公司主管的風險,更可以增加外界專才擔任獨立董監事的意願,讓公司治理更加完備;同時也經由保險公司的審核,讓投資人可以更安心的交由董監事與公司主管專心經營企業,因此證交所要求上市櫃企業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的意圖會越來越強烈,不過在還不能強制所有上市櫃公司一定投保之際,先規定每一家上市櫃公司必須揭露董監事重要人員責任險的投保資訊則至為重要,因為如此一來,各上市櫃公司將增加來自一般投資人的壓力,而選擇投保董監事重要人員責任險,屆時則包括公司董監事、經營層面、員工、投資人與主管機關都同蒙其利。

 

其實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十餘年,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及抗辯費用。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

 

目前台灣市場有關董監事責任保險的費率處在比較低的水準,尤其在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的原則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雖持有股份之所有權,不過實際擬定策略及經營管理者,仍由董事及重要職員決定。其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股東或第三人的損害,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而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保護基金負擔一定的裁判費,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因此就未來而言,隨著投資人自我意識提高,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董監事責任也將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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