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一般來說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比較少會先分析本身的風險狀況,而會以保險公司有什麼種類的保單來決定買什麼保險。
譬如說因為保險公司有火災保險,所以就會將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貨物拿來投保火災保險,而且因為火災保險可以附加颱風洪水、地震、竊盜、爆炸、、、等各種附加險。
所以在投保時才來逐項選擇企業的資產是否要投保這些附加險;再譬如說企業在新建廠房之前,若有保險的需求通常就會安排營造工程保險;如果有貨物要運送時,就會很自然的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而若因怕經營事業時不慎造成別人受到損害,則就會考慮各種責任保險的保障,諸如此類,似乎每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都可以找到相對應的保單。
由此推論,對於企業主來說,只要買齊各種商業保險,應該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但是事實上絕非如此,其中除了各種保單都有除外範圍與各種條件、條款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是,對企業而言各種風險都是動態的,也就是各種風險都會隨著時間而一直產生變化,但是保單卻是靜態的,也就是說保單所承保的是投保當時的風險狀態,所以在風險有變化的時候,或許就會出現保單沒有承保到的風險空隙。
舉例而言,企業擴建廠房時,假設新廠又與原廠在同一區域,甚至是相連在同一位址,就一般理解,新廠擴建的風險應該投保營造工程保險,原廠則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如此的保險規劃似乎就應該非常完整。
但事實上,當新廠在擴建時,若使用到原廠的財產,若不幸發生了火災損失,係屬於原廠天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或擴建新廠的工程保險所擴大的保障,似乎就有點落入模糊地帶。
再者,標準的營造工程保險都有規定,工程在驗收、接管、啟用或保險期間結束時保險效力也會跟著終止,因此如果部分工程在驗收、接管或啟用後,是應該納入原廠的火災保險的保障範圍或仍應由原工程保單擴大承保?殆有疑義,因為兩張保單的承保範圍、條款與承保條件不盡相同,若未在事前予以澄清,事後恐有爭論。
又若部分工程完工了,也納入了火災保險的範圍,但如果在原廠、完工工程與未完工工程之間發生了對第三人的責任,則究竟屬於原廠的公共意外責任或營造工程保險中的第三人責任?似乎也很容易引起爭議。
雖然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指的是企業經營業務的過程中不慎造成對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而營造工程責任保險保障的是營造過程中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表面上看起來,兩種責任似乎可以明顯的作區別,但實際上發生在歸屬於完工或原廠業務經營範圍與未完工工程的營造責任,有時又難以清楚的加以分辨,因此若不事前規劃清楚,意外事故發生時,保險的功能便難以適當適時的發揮。
再以企業的貨物為例,置放在工廠裡應該屬於火災保險的範疇,但是一離開工廠則又屬於貨物運輸保險的範圍,而當貨物運送到了另一個工廠後那又會歸屬到另一張火災保險單的保障,如此看起來好像也蠻清楚。
但是從企業的角度來說,貨物從這個工廠到下一個工廠是連續動作(動態風險),並無法切割得非常清楚這一秒中是火災保險而下一秒中是貨物運輸保險,因此貨物從置放在倉庫中的靜止狀態的火災保險開始到移動後所投保的運輸保險,其間可能有很多灰色地帶,譬如說倉儲到運送工具間的吊運作業就常是保障的死角,相同的情況也會發生在從運輸工具卸貨到倉庫靜止存放為止,此時都非常容易產生運輸險保單與火險保單都沒有保障的情形。
綜前所述,風險是動態的,但保單是靜態的,兩張或多張保單之間就常會出現沒有考慮到的風險,因此企業在規劃整體的風險時不應該只是以買保險的角度去做規劃,而是應該先就所有風險的可能變動流程去考慮保險的規劃與保單之間的銜接性,才能完成不用二度擔心的企業保險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