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企業在安排保險決策時,常因險種的複雜與內容的難以理解,造成甚多企業以為已妥善安排保險,其實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或者沒有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的保險效益。譬如企業對所承租的辦公室究竟應否安排火災保險或責任保險來保障因為火災所造成的損失,通常並未詳加考量。
一般來說,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
有些承租辦公室的企業在投保時則會列明房東為被保險人,但是承租人並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所以當火災不幸發生後,保險公司也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至於房東若怕出租的辦公室因為火災而造成損失可以自己投保火災保險,而辦公室設備的部分因係承租人所自有,因此只要注意安排足額的火災保險即可。除此之外在承保範圍的部份,無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對自己的財產都可以考慮加保其他保險事故如颱風、地震、洪水……(稱之為火災附加險)。
另外,對承租人而言除了過失引發的火災之外,仍有發生其他事故(如爆炸)的可能性,因此若欲考慮比火災法律責任保險更寬廣的保障,則可安排承租人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即可不限於承租人因過失所引發火災的賠償責任,尚可包含承租人因過失所造成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前述案例係以企業承租辦公室為例,若企業承租的是工廠,也是相同的處理模式。而一般租賃住宅的社會大眾,當然也會有對房東產生過失賠償責任的問題,換句話說,賃屋而居,若因過失造成火災以致造成建築物毀損(若裝潢、家具也屬房東所有,當然也包括),就算房東已購買火災保險,對承租人來說,該保險仍無任何保障。因此,為保護承租人本身的利益,除了可以考慮要求房東的火災保險的簽單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外,或可在保單中加入共同被保險人來保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