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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脂、賠償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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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鈞

 

愛美是人的天性,而肥胖卻是美麗的天敵,因此挑戰肥胖似成了近年來的全民運動,雖然大家也都知道慢慢的瘦是比較健康的,但在講求效率的今天,若有快速美的捷徑,還是有人會嚐試的,抽脂就是這樣流行起來。然而快速瘦身的結果也必有相對的風險產生,新聞報導有人因疑似醫師抽脂手術不當,刺穿腸壁死亡,雖然已私下和解近千萬,但施術醫師仍因業務過失而被判兩年緩刑。

 

事實上,醫師責任的問題在台灣長年來就一直被廣泛討論,然而在觀念上由於醫師的崇高地位與不可侵犯的專業領域,造成部份民眾對醫師是既敬又怕,醫師的話猶如聖旨,近乎不可違背,但是醫師對我們的身體做了什麼,卻完全無知,只能全然的信賴,也因此在醫師那沒啥common sense的腦海裡,對萬一醫療不當(包括診療、處置、說明)的後果是沒有任何風險意識的,換句話講,醫師通常不太會考慮以保險的方式來移轉醫師的責任風險,因為在醫療院所掛一張醫師責任保險單,似乎有礙醫生神聖不可侵犯的形象

 

當然近幾年來,一般民眾自我權益保護的觀念日漸增強,加上法院對於醫療糾紛的幾起判決,讓醫師不得不開始重視醫師責任風險移轉的重要性,而醫師責任保險這張已開發了近三十年的保單,才又重新被重視起來,但是若想推廣醫師責任保險卻有個不得不先釐清的問題,那就是醫師責任的法律基礎,究竟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或是無過失責任。

 

在過失責任的概念下,會遇到的問題是病患一方要去證明醫師的診療行為必須有過失方能獲得賠償。當然,病患一方終究是一般人,要去證明專業的醫療行為有過失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所以就有賴於專業的鑑定機構,而台灣目前就缺乏具公信力、客觀、有專業能力來鑑定相關醫療行為是否得當的相關機構。

 

在無過失責任的概念下(法院已有判例),病患一方當然無須負舉證責任,醫師不論有無過失,只要有損害的事實,而這個事實在醫師病人間的醫療行為有因果關係,醫師就應負賠償責任,如此一來醫界嘩然,認為這麼重的責任不只會壓垮醫師,對醫病關係而言也是非常不良的社會示範。因此若能以嚴格責任的基礎來作為界定醫師是否負責的標準,或許較為可行,也因而成了討論的標的,易言之,在嚴格責任的概念下,由醫師來舉證自己沒有過失而得以免責的角度,即符合舉證一方具專業水平,又不會讓醫師承擔過大的責任,更能令病患一方可能有更公平的對待,似應是較為合理的制度。

 

而在保險的部份,由於現行醫師責任保險係由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來作為賠償的要件,因此並無法解決現行醫師所遭遇的困擾,因此在醫師責任的法律基礎尚未釐清之前,是否能快速回應發展出更有彈性的做法,一方面滿足醫師對責任風險移轉的渴望,一方面協助病患免除精神(長期抗爭)與經濟(賠償金)的雙重壓力,共同解決社會問題,則有賴於產險業的智慧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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