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再保險的方式一般可分為臨時再保險、預約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三種方式,其間的區分方式主要差別在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是否有可選擇性而言,茲分述如下:
(一)、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採用臨時再保險的方式時,無論保險人或者再保險人都有充分的自主權,可是個案來決定是否承擔風險,但因為每個案件都須單獨洽談,所以成本效率比較差,通常是用來解決特殊或巨額風險的再保方式,譬如說數百億保險金額的工廠,或者人造衛星的保險,或者不太想承接的高風險群,或者沒有經驗的險種。
(二)、預約再保險(Open Cover)
預約再保險的再保險方式是指保險人有權選擇每個個案是否分出,但再保險人則無權決定是否接受,此種方式只有在再保險市場異常寬鬆,或者保險標的的風險非常好,或者保險人非常強勢時,才有可能簽訂此類再保險合約。
(三)、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
合約再保險對於保險人以及再保險人雙方都有約束力,換句話講,保險人必須依據合約再保險所約定的相關險種、金額等相關事項,將風險移轉給再保險人,而再保險人也有義務一定接受該類風險,因此這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再保險方式,但是其基本前提必須是雙方尤其是站在主動方的保險人必須非常誠信的執行再保作業,否則該合約就可能會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