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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林保險評論】

每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媒體、政府、業者、保險業就會吵上一陣子,雖然檢討了半天之後多少還是會有一些改善,像多年前發生了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保單原在必須被保險人疏忽或設備欠當才能理賠的規定,為免釐清責任曠日費時,已將疏忽或欠當的字眼刪除,來擴大保障無辜受害人的原意,但整體而言在強制投保公共意外保險的規定上,仍有許多值得討論與改善之處,以2011年台中阿拉夜店大火事件來看,其中就有多項值得大家進一步分析與檢討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金額嚴重不足的部分。

目前八大行業已納入強制投保公共意外險的規定,但是其基本保險金額以台中市而言,規定為:每一人傷亡2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0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2400萬元,因此多數人都以為已經投保2400萬元的保額,一般的意外事故來說應該足夠了,但是所謂2400萬元指的是保單期間多次事故賠償的總金額,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所以真正會賠償的金額就會受每一人賠償金額跟每一事故賠償金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每個人最多賠償200萬,每一事故最多也才賠償1000萬,這種情況在阿拉夜店事件中就嚴重暴露出保額不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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