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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資料提高理賠效率【文:江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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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每年都要發生數以萬計的意外事故,幾乎每天翻開報紙,不是火災就是車禍不然就是搶劫偷竊,甚至員工挪用公款或者像颱風季節來臨的損失,也因此產險業每年都要賠償數百億以上,來穩定社會所遭受的衝擊,整體而言這也是保險制度所扮演的最重要角色。當然就另一個層面來看,在個體的部份,任何企業在發生任何意外事故之後,如果保險安排得當就可以從保險公司可以獲得重建與復原的基金,但是在理賠進行的過程當中,卻也常因為企業界對理賠系統認知的不同或者不熟悉,而導致賠款遲遲無法申請下來,雖然正派專業的保險公司會主動幫客戶做控管,但畢竟若能由企業本身來管理賠案的申請流程,相信才是比較可靠的做法。

通常意外事故發生之後,現場一片混亂,有關保險處理的部份就比較可能會被疏忽,而保險公司為能了解真實的事故原因以及損失的情況,在保險單上都會做一些相關的規範,譬如報案的時效或減少損失擴大的義務等,此時如果被保險人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未來在處理理賠時難免就會出現雙方溝通不良的情形,而延宕了理賠的時效,要解決這個困擾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平常就應指派專人做意外發生時的理賠處理,不然至少在發生意外事故的當時也應由專人負責,同時作為與保險公司對應的窗口,如此一來在事故原因清楚而流程充分了解的狀況下,當然就可以快速進入理算的過程。

一旦賠案進入理算過程之後,主要問題就會出現在多少的賠償金額才是保單所應該保障的額度,以商業火災保險而言,假設保單設計時已經考慮過足額保險、折舊等跟金額相關的部份,接下來就是如何證明損失的額度,通常一般企業的財產都有帳目記載或者有相關憑證,只不過在火災發生後常不能找得齊全,因此就會花很多時間在這些資料的收集與整理方面,所以最好能在投保的同時將當時計算保險金額的資料留底並交叉置存,如台北的資料放在高雄、台中的資料放在桃園,或者公司的資料放會計師甚至在家裡等方式確認火災發生時不會同時受損,則理算過程就會非常順利。

不過,假設真的沒有做事故前的安排,而取得相關資料又有相當程度的困難時,也不應該陷入讓保險公司等資料而又提供不出資料的窘境,此時必須立即與保險公司以及公證公司開會決議何種文件可以間接的客觀證明損失額度,例如貨物的損失如果能由各供應商提供進貨資料也可以據以判斷出貨物的種類與數量。如果這些方式都有困難時,只好用現場損失狀況盤點加上部分書面資料佐證的方式來處理,當然資料愈不齊全所需協調的時間也會愈久,這也是無法加快理賠速度的原因,因此主動協商各種理賠文件與資料並在有困難時找出替代方法是管理賠案進度的不二法門。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部份企業在提供資料時,往往會考慮到資料的機密性,如同業競爭、市場行銷或經營策略的問題,因此不敢提供完整的資料或因而拖延資料的提供,其實這個問題除了在投保時就應該考慮過之外,保險公司也絕對有責任謹守保密義務,對於被保險人所提供的文件與資料更只能作為理賠的用途,也因此從來沒有聽過發生類似的困擾,所以這個問題應該可以不必過於擔心,或者必要的話請保險公司簽一份保密協定也是解決的方式之一。

雖然投保後最好的結果是沒有任何事故發生,但是萬一發生時,理賠就是保險最重要的目的了,理賠能否順利的進行與結案並擔負起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被保險人的態度非常重要,如果前置作業能考量清楚並適當準備的話,相信任何賠案的處理都會順利而滿意,不過如果被保險人該準備的資料文件都非常齊全並已提供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就應該在十五天之內賠償,若有不當的拖延,被保險人也應該主張自己的權力去相對要求賠償滯延損失。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將所有證件準備齊全並交給保險公司,更請保險公司簽名查收,則從事故發生15天後文件齊備起算,若保險公司尚未理賠,則可以年息10%計算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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