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事責任保險在台灣推展二十幾年來,投保率已經慢慢有所增加,過去,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直到2000年,保險普及率都尚不及10%。2006年投保率上升至30%,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目前能達到七成也算是正常的進展。
所謂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抗辯費用及賠償責任,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尤其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引進團體訴訟(Class Action),由保護基金負擔一定的裁判費,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因此就未來而言,隨著投資人自我意識提高,這類案件會越來越多,董監事責任也將越來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