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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此一事件中已經讓人刮目相看了,港務局竟然會為了所屬橋梁投保財產保險跟公共意外保險,也因此會覺得應該可以理賠了,才會有下列結論『也就是說,在此一事件中,若屬於非天災因素,比如:疏於保養維護等,就屬於新光產險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是天災因素,比如地震引起斷橋,就屬於旺旺友聯要理賠』。

可是還有一種情況既不是疏於保養維護也不是天災因素,譬如是橋樑營建過程的瑕疵一直到一段時間才顯現出來,此時可能就要考慮橋樑的保固保險了,又或者是當時建築師的設計瑕疵或者監工不當,那麼又可能要考慮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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