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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火險保單越多保障越大?【文:江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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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位知名企業董事長告訴筆者,他們公司火險買了很多所以保障應該很足夠,待我進一步了解之後發現該公司火險的保單赫然有103張之多,但究竟保障真的比較多嗎?

一般來看,目前台灣地區的企業在購買火險時多是基於銀行貸款需要或者因為人際關係的考量,而為了滿足這兩種需求,也就常忘了保險最大的功能是在保障企業的存續。因此當企業是上述兩種情況而被動地購買火災保險時,就會出現很多保險單,而且保險單的期間也會分散在全年度的各個日期。

譬如當企業在逐漸成長擴張的時候,常因資金需求而向銀行貸款,銀行為保障債權,必定要求企業至少應購買火災保險,而該企業就會在銀行貸款撥放之前購買一張火災保險單,來保障運用該筆貸款的投資標的,因此每增加一筆投資,就會出現一張保險單,甚至一部機器也有一張保險單。最後,該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會發現他們擁有一大堆保單,也同時要跟一大堆保險公司來往,好像很有「保障」的樣子,但事實上,這一大堆保單與企業的資產交相比對之下,頗令人懷疑會不會出現重複投保而浪費保費的情形,或者有的財產因為遺漏而完全沒有保險的狀況。

就一般的了解,僅就火災保險單而言,很多企業擁有的張數都超過十張,由數家保險公司承保,但是保單張數一多,對保險承辦人員而言,每年就必須花很多時間與保險公司洽談續保的金額、條件與內容的變更,不但作業程序變得繁瑣複雜,增加無謂的工作量,更令人擔心的是,萬一因為工作繁忙而忘記安排續保或暫保事宜,卻又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便理賠無門了。

另外,每張保單都有保險金額的規定,保單愈多就會有愈多保險金額的記載,而保險金額為保險契約賠償金額的最高限制,因此十張保單就至少有十項限制,每張保單所承保的標的,無論價值高低都不能超過該張保單保險金額的規範。就整體資產而言,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每個保險標的在每張保單的限制之下要想全部得到十足的理賠,就會比較困難。

況且部分企業在安排保險時相當懂得運用自負額來降低保費。但以火災保險而言,所謂自負額,通常是指每一事故每一保單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金額,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在同一地點所造成的損失,將使得承保這個地點不同財產的多張保單(尤其不同保險公司),要求每張保單應扣除自負額後才能賠償。如此等於有多少保單,自負額就會增加多少倍,這與當時設定自負額的美意大相逕庭。

保單數量太多,一方面代表的是保險公司行政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對被保險人而言,保費分散愈小,價格談判能力就愈弱。以擁有多家分店的餐廳而言,若分別各自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則各家保費的加總當然比統一由總管理處安排要來得貴,而且保險契約的要件與內容,也會相對差些。我們要再一次強調,保單愈多,絕不是代表保障愈多。整體而言,將多張保單整合為一張保單將有下列優點:

一、便於企業統籌管理
除可避免保險承辦人員疏忽遺漏而造成保障空檔之外,也可提升行政效率,對企業管理當局來說,更可確知本身風險的金額以及保險的現況,此外也較易掌控與各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

二、保障完整,避免重複與不足
統一保單、統一續保日期(不一定要以最繁忙的會計決算日為續保日),除可整體考量完整的承保範圍外,更因合併保險金額,而防止保障不足或浪費保費,另外合併成單一保單更可避免重複而承擔多個自負額。

三、擴大議價能力,節約保險成本
量多額高的情況,當有助於與保險公司洽談費率、保險條件,促使企業能真正以最小成本得到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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