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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在理賠時最大的困擾就是去探究事故的原因是不是意外,而其中就會常常用到主力近因原則來加以解釋,譬如說駕車撞到石頭引發心臟病,因而造成車禍而車主死亡,其主力近因為駕車撞到石頭,所以並非疾病引起即屬於意外的範疇,但是若駕車時心臟病發而引起車禍因而死亡,則其主力近因為心臟病發,因此不能視為意外。

同理,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想要抓賊,卻又因驚嚇過度而引起心律不整,造成心臟衰竭而死,則是否為意外事故?極易引起爭議,目前有判例顯示因法官認定此係意外事故,並要求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但對於原保險公司拒賠的態度已引起負面的保險情緒。所以對於保險公司的少數理賠人員匠氣太重,常常不去顧及保險真正深度互助的精神,喜歡興訟來卸除自己的責任,或假意為能有更清楚的判例,而傾向以法院判決為理賠之手段,實不足取,其造成保險制度的負面向效果真是得不償失,這也是產險業在經營意外保險時要特別注意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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