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ce holder

逛超市踩到釘子 要賣場賠2.76億「法院同意」【周刊王CTWANT/溫振甫】

欲閱讀全文請點上列新聞標題
發佈時間

責任保險又叫做第三人責任保險,所謂第三人指的就是投保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第一人),保險公司(第二人)以外的人,所以稱之為第三人,其實實務上所謂第三人責任險通常就直接稱之為責任保險。責任保險在設計的時候有一個問題要特別注意,就是要規劃好責任限額是多少?也就是可以賠償的金額最多有多少?這個限額的設計在不同的責任保險不太一樣,譬如說通常責任保險單上會有保單期間賠償總限額的規定,這個規定的意思是說這張保單不管賠幾次,最多就只能賠償這麼多的額度,但是也有保單沒有這樣的限制,例如說汽車責任保險單,就沒有總賠償金額的約束,換句話講可以賠很多次都沒有問題。

責任保險還有兩種賠償限額的限制,一種是每一次事故對受害人(不管幾個人)最多能賠償多少?另外一種是每一次事故對受損財產(受害人的財產)最多賠償多少?這兩種限制關係到賠償的功能大小,所以非常重要,也因此在選擇這一類責任險的保單時,除了自負額之外,更應該同時注意到幾種賠償限制的額度高低,才能真正達到保險的目的。不過若以本案來看,要想保到足夠的額度是有相當困難的,其中還需要其他風險管理工具的協助。

留下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