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規劃的安排方式【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

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全球各大企業突破國界之限制,發展成跨國性企業乃必然之趨勢,在其發展過程當中,因各國社會環境、法令規範之不同而產生的障礙,卻是發展的一大阻力。面對這些障礙,除該跨國性企業當盡力排除外,其相關行業亦應配合協助解決這些問題。就跨國性企業的保險規劃而言,前衛業務便是保險業為配合跨國性企業的保險安排而發展出來的處理方式。 繼續閱讀…

CGL中的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文:王人龍】

首先在此必須澄清的是本標題所指的CGL是指ISO 1973 CGL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而非ISO 1986 CGL(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在其以後陸續於不同年份所發佈的ISO CGL保單。何故?因為ISO 1973 CGL保單係以契約責任(Contractual Liability)批單加保的方式呈現,而ISO 1986 CGL則不然,而是於保單定義中直接(內含)承保此風險。雖說承保契約責任的表達方式會因不同年份的CGL保單而會有不同的呈現手法,但所指的承保範圍卻無分軒輊。

我們現在就來看看在CGL保單裡的契約責任到底所要承保的是甚麼?簡單的講,就是在CGL保單所承保對第三人體傷與財損的大原則下,若列名被保險人(Named Insured或you)在執行營運時以契約的方式承擔了契約對造(他方)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依法所應負擔的侵權(Torts)責任時,因此其CGL保單就須補償Named Insured或you答應要賠償他方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所導致之損失。

舉例來說,若OEM製造商(Named Insured或you)可能因為要接訂單而不得不於合約中同意下單的買主,若其製造出的商品所導致之任何有形無形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該OEM製造商皆承諾會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一個例子。這樣的內容其實已將所有的責任(包括下單的買主自己所創造出的問題,如保管不當所造成產品的瑕疵、設計錯誤等)都可推給OEM製造商負責,所以若真的因為這些瑕疵而導致消費者的身體傷害,最後可能還是要由該OEM製造商買單;更有甚者,可能連處理費用、訴訟費用,都須支付。

綜上所述,我們在此所談論的契約責任保險,指的就是在CGL保單內對體傷(bodily injury)與財損責任(property damage) 所定義的範疇下, Named Insured或you轉嫁其於買賣契約中所擔負原本「不是Named Insured 或You依法應負之侵權責任」予其CGL保險公司。

CGL為何將企業經營風險除外?【文:王人龍】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一般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為限縮其承保範圍在侵權(Torts)領域裡或要與專業責任作區隔時,往往會將企業經營時自身所產生之營運風險特別予以排除不保,以免撈過界或擴大了承保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BUSINESS RISKS)是指企業營運時所面對可預測的到,且在正常的情況下會發生這樣結果的危險。被保險人是可以控制這些可預測到的風險,是為什麼保單要將之排除不保;因為被保險人可控制的危險是不可以當成保險的標的。除了上述緣由外,尚有下述原因:

1、保險人不願意當成不管是被保險人工作的保證人或提供當被保險人產品有問題時的替換品。
2、保險並不是設計成為被保險人自身不當表現所造成效能不足時的補償基金。
3、企業經營風險除外不保條款充分反映更正不良工藝水平或修理瑕疵產品是屬商業型態的風險,不應該將之轉嫁至保險公司。
4、企業經營風險由於是正常的、可預測的與預料中的經營結果,應該由被保險人自行吸收為營運的成本而不應該由保險公司吸收。
5、被保險人應該對自己的工作或產品瑕疵負責。

至於如何區分企業經營風險與可保的責任事故,下述案件或許算是一個不錯的例子。當一位工匠用錯誤的工法用灰泥粉飾一房子的外牆以致造成外牆變色、脫落、碎屑散落,如此不當的施工方式迫使整個外牆必須重新粉刷就是企業經營風險之典型例子。換句話說,若外牆脫落碎屑散落所導致屋主或屋主樓下之鄰居甚至汽車任何之損傷,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才是保險所要分攤的損失。 繼續閱讀…

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文:王人龍】

CGL(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可以包括下列諸項:
◆Coverage A – Bodily Injury &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
第三人遭受到體傷或財損,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之責。保險公司有權利及義務就該請求損害賠償金之訴訟進行抗辯,但是保險公司對於未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內之”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並無抗辯之義務。保險公司逕依判決或和解而為之給付,已達本保險單之理賠金額上限時,抗辯之權利及義務即告終了。

承保項目可以包括下列諸項:
1. Premises-Operations (公共意外責任)
2.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Liability (獨立承包人責任)
3. Completed Operations (完工責任)
4. Products Liability (產品責任)
5. Contractual Liability (契約責任)
6. Cross Liability (交叉責任)
7. Valet Parking Liability (代客停車責任)
以上產品責任與完工責任單獨適用一個責任限額,,其他的項目(包含Coverage B 與 C) 則另適用一個責任限額。

◆Coverage B – Personal & Advertising Injury Liability
所謂Personal Liability (人格權侵害責任)指對第三人之情感、名譽、商譽或隱私權之損害應負之責任。須在保險地區及保險期間內發生,且須出於具名被保險人之營業活動,但此營業行為不包括廣告、出版、電台或電視廣播等活動。而Advertising Liability(廣告人格權侵害責任)指對第三人之情感、名譽、商譽或隱私權之損害;或對第三人之知識或著作權之損害應負之責任。須在保險地區及保險期間內發生,且須在廣告具名被保險人之貨品、產品或服務時發生。 繼續閱讀…

確實檢查保單條件以保障自己權益【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常只聽保險營業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看起,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傖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營業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內容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的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如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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