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單年終體檢

文:江朝峰

 

    新年度的開始時,相信所有企業都有全新的經營策略與計畫,而當這些計畫與策略在執行的時候,勢必影響整個企業的財產配置,譬如說因為經營得法,公司得以快速擴張,所以新的經營據點也會跟著增多,因而新據點當然會帶來新的財產與新的責任的問題,而企業的各種保單通常都是一年一期,雖然有些企業的保險承辦或主管在投保前都會仔細了解公司未來的變化,並在投保時與保險公司討論清楚後,在保單的條款或條件上做相關的約定。

    但是事實上,很多新的變動是很難事前預測的,所以企業的各種保單就算在承保期間內已有保障的情況下,最好還能夠定期加以檢視,以獲得更安全完整的保障。至於檢視保單的時間最少應該一季一次,當然如果時間許可的話更密集的保單檢視會更讓保障與實際風險狀況更一致,至於檢查的項目首先必須注意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譬如說假設關於企業本身的產品銷售出去後的產品責任風險,因為風險不高,一直尚未投保,但由於責任意識與社會風氣的轉變,類似產品已有被求償的案例時,就應該立即檢討投保的必要性。

    又譬如說以往一直未考慮投保老闆對員工的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但因有新的法令通過而加重企業主的責任,此際就應立即檢討此項風險的管理方法。其次,應該檢查企業有沒有即將新設立的據點,因為一般企業的保單都會條列出承保的地點,不在條列的地點就不在承保範圍,因此如果有即將設立的據點,在保單投保時雖然還不知道,但一季一次的定期檢視時應該就會事先知道,此時就應該做事前規劃,將這些可能新增的據點納入各種保單的承保範圍,譬如說新增了承租的營業據點,應該考慮的保險至少會包括自有資產的財產保險、對來訪客戶或他人的公共意外保險、對房東的法律責任保險等。 繼續閱讀…

五種企業保險建議書

文:江朝峰

 

    財產保險規劃的過程異常複雜,尤其對企業單位的保險安排,常須經冗長的分析、規劃、檢視等一連串步驟。因此從風險分析、查勘、保險安排、報價,以迄保險手冊的製作,都有必須借助於保險建議書之處。茲將保險建議書的種類簡介如後:

 

一、風險分析報告書(Risk Analysis Report

 

    企業的經營無時無刻不面對各類風險的威脅,因此分析企業的各項資產、可能遭遇的風險、各類風險對資產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是否足以影響企業的存續或可不予理會、企業經營者又該採用何種方式來處理這些風險等種種問題,即為風險管理的範疇。然國內企業界迄今仍未重視該領域的研究。由於風險管理的妥善運用,確能降低社會實質的損失,同時也可降低保險公司的損失成本,因此為客戶製作風險分析報告書,不但對保險公司具有正面意義,對企業也因其功能受到肯定而漸廣受歡迎,所以第一份建議書常為風險分析報告書。

 

二、查勘報告書(Survey Report

 

    查勘報告書在國內的發展頗早,然而至今仍僅止於火災保險的查勘階段,甚至查勘報告中最大可能損失(Maximum Possible Loss)的估算亦尚處於理論階段。 繼續閱讀…

再保險的方式

文:江朝峰

 

再保險的方式一般可分為臨時再保險、預約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三種方式,其間的區分方式主要差別在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是否有可選擇性而言,茲分述如下:

 

(一)、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採用臨時再保險的方式時,無論保險人或者再保險人都有充分的自主權,可是個案來決定是否承擔風險,但因為每個案件都須單獨洽談,所以成本效率比較差,通常是用來解決特殊或巨額風險的再保方式,譬如說數百億保險金額的工廠,或者人造衛星的保險,或者不太想承接的高風險群,或者沒有經驗的險種。

 

(二)、預約再保險(Open Cover)

預約再保險的再保險方式是指保險人有權選擇每個個案是否分出,但再保險人則無權決定是否接受,此種方式只有在再保險市場異常寬鬆,或者保險標的的風險非常好,或者保險人非常強勢時,才有可能簽訂此類再保險合約。

 

(三)、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

 合約再保險對於保險人以及再保險人雙方都有約束力,換句話講,保險人必須依據合約再保險所約定的相關險種、金額等相關事項,將風險移轉給再保險人,而再保險人也有義務一定接受該類風險,因此這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再保險方式,但是其基本前提必須是雙方尤其是站在主動方的保險人必須非常誠信的執行再保作業,否則該合約就可能會破局。

跨國保險的規劃原則

文:江朝峰

 

    近年來,全球經濟環境快速變化,甚而已超越政治訴求,而邁向無國界的經濟體制。而就產險業而言,為因應國際化與自由化的潮流,有關跨國性保險的業務問題之規範及研究,勢將益形重要。就現況而言,該類跨國性保險之安排,大致包括四種作法,第一種方式,係為配合外商企業總公司的保險規劃,由其以國外主保單(Master Policy)直接承保國內外商企業,在技術上並無困難,且國內並無法令可加以約束,因此該情形在國內現有外商企業中相當普遍。

 

    第二種情況則係國內企業基於國內保險公司無法滿足其個別保險需求下,直接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第三種情形係國內保險公司為配合國內企業或國內外商企業的投保需求,或有別於同業競爭,而逕自簽發外國保單。最後一種型態,則是以前衛業務的方式處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分支機構的保險規劃,其一方面可符合該類企業之保險需求,另一方面其國外總公司的保險公司亦較能掌握保險單的條件與內容。而且此種安排方式,既無違法之考量又可滿足稅賦的要求,因此在國內,這種表面上以再保險方式,實則係代理出單業務的處理方式,已成為國內保險公司與跨國企業解決其保險整體規劃的主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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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誠實 企業要自保

文:江朝峰

 

    在任何企業營運的過程當中,最令老闆傷心的就是員工的欺騙行為,因為對老闆來說不僅僅是被員工背叛而已,更伴隨著財物上的損失,所以以往企業在錄用員工時都會規定要有正當職業的保證人、店保或舖保,其目的不外乎在萬一員工突生邪念而竊取公司財物時能更有保障。不過現代社會由於思維的改變,比較不容易找到願意幫人作保的親朋好友了,尤其民法規範的人事保證制度有限額與限年的限制,所以企業界為了保障公司的財務安全,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處理此類風險的情形愈來愈普遍,其實在國外沒有保證人的制度下,一般上班族如果工作有需要的話,都會自己去投保保證保險而交給公司,因此這個險種的成本,也就是保險費若由員工來負擔,事實上也相當合理,甚至可以由公司預付年度保費後在從員工的薪資帳中逐月扣除,每月的負擔不大,相信多數員工應該也能接受,由其損失與保費也息息相關,或許讓員工參與風險分擔,可能也有助於員工間相互監督而降低損率。

 

    因此對老闆而言,雖然原則上員工都是可信任的,但為以防萬一而尋求保險的保障也就成為必要考慮的處理方法,所以結合保險與保證功能的「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也就應運而生。雖然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事實上並無法完全取代保證人制度,不過在現代社會中,保證人制度漸漸式微而不再能夠發揮功能之際,以保險的方式處理或許是個比較合理的方式,甚至未來如果出現可以由員工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再將保證單交給企業人事單位存查,可能會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求。不過目前台灣地區的誠實保證僅有以企業名義統一幫員工投保的方式,此種方式多以列職列名的方式來投保,並且依職位重要性或與財務往來的密切性來決定保險金額,除了決定要投保的員工以及保險金額的多寡為本保單的重點之外,保單理賠的時間點也非常重要,換句話說發生員工挪用或侵占公款之後,保險公司是在起訴時或一審判決或三審定讞才賠償?各公司規範不一,其有必要在必須起保前即聲明清楚。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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