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三大基本原則 文:江朝峰

近年來每年幾乎都有颱風洪水肆虐台灣,而且每年都會發生數千起的火災或爆炸,甚至有偶發侵害性的地震,其中受損的企業工廠、公司行號修復時程不一,然而觀察損害相對資產較為嚴重而又未適時移轉風險的企業,會發現這是在企業風險管理方面計劃或執行的比較不嚴謹的結果。其實以台灣地區幾乎每年都會面臨各類天災人禍的威脅,如果沒有將災害列為企業主要必須管理的風險,這類企業也將喪失專業的經營優勢;因為在台灣地區災害的發生不祇是可能造成財產的損失而已,也會影響到企業營運企劃是否能安全的執行,更關係到企業預期利潤能否達成,同時也代表著對股東、員工與上下游廠商的責任,所以如何去減少或避免或移轉各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威脅,當然非常重要,而在規劃各種災害的風險管理過程中,幾個重要原則就必須加以注意。

 一、不要忽視損失發生的機會

這幾年台灣地區飽受淹水之苦,以前從不淹水的地區陸續都遭受到了水患侵害,雖然大家在災後都會事後孔明的指出事故成因所在,然而就機率的角度來看,損失的可能性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是機率高或低的問題,再加上近年來環境變遷頗巨,任何時點都有發生各種災害的可能性,以地震而言,雖然以目前的科學水準已經知道五十幾條斷層帶,但是未知的斷層及其他危險因素都可能因地殼的持續變動而受到干擾,因此站在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任何損失的機會隨時都存在,所以千萬不能忽視各種災害風險所帶來的影響。

 二、不要承擔無法承擔的損失 繼續閱讀…

企業的緊急應變計畫

 

文:江朝峰

 

任何生產企業在其營運過程中一定存在許多風險,除了經營管理、財務投資、市場行銷等之外,還包括天災(如颱風、地震)或是人禍(如火災、爆炸、化學品洩漏)等各種影響企業正常營運的風險。做為一個企業的風險管理或保險規劃的主管或專人,除了對於企業體營運作業中可能遭遇之各種危害所造成的損失,規劃完善的保險架構之外,更應針對這些可能發生的危害,依照企業體自身之實際作業流程與使用設施,提供專業的評估與改善建議的具體措施,以避免或降低這些危害發生的機率,或是減少危害發生時所造成的實質損失。

在完善的保險規劃執行下,企業體危害發生所造成財物的損失,是可以獲得完整的理賠,但危害發生所造成的商譽破壞、訂單流失、研發停滯等等卻是要由企業體自行承擔,尤其是當重大災害發生所造成的影響,更是深遠而無法忽視。因此,完善的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計畫與執行,即成為企業體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環。

一般而言,緊急應變計畫的執行可以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事前規劃,事前規劃的主要內容是成立緊急應變處理小組,進行包括危害的確認、評估產銷作業流程可能發生之重大災害種類、損失幅度的預估、對人員設施可能發生之最嚴重情形、損失的影響、針對所確認之可能危害進行相對應處理方法的評選、以及選取、裝備、及訓練緊急應變處理人員等等。

第二階段為預防措施,預防措施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可能危害處理方法所需的人員和設施,進行定期檢視與調整,並建立相關設施的備用設備,以確保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所有的應變設施均能維持正常的使用狀態;第三階段為待命準備,待命準備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危害處理方法的內容,進行定期實際的演練,演練的內容包括應變人員的迅速組織與應變設備的使用、重要資產的防護、以及其他人員的疏散集合等等,以確保所有人員可隨時應付重大災害的發生。 繼續閱讀…

戲說金融/車禍造假 保險不理賠【經濟日報/陳駿逸】

 

【豐林保險評論】

各種保險都有共同的不保事項,包括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酒駕,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其中故意行為牽涉到道德危險的層面,當然不能理賠,否則保險制度就全面崩潰了,至於戰爭與核能則因為損失的層面太大了,保險公司根本就承擔不起,所以當然列為除外項目。

犯罪行為也無法理賠,譬如說搶劫之後飛車落跑,如果汽車保險可以理賠,那麼搶匪就更肆無忌憚了,所以這也是保險的社會責任之一,酒駕也是同一個道理,只是酒駕的嚴重性沒有犯罪行為那麼強,所以汽車保險還可以加保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在不超過公共危險罪的酒精濃度以下也加保進來,也就是”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前述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美公司0.25毫克以上者”才列為不賠。

專屬保險公司簡述

文:江朝峰

專屬保險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係屬於大型企業集團的一員,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看起來對企業集團非常有利,包括投保風險的彈性處理(一般保險公司無法接受的風險也可以承保)、可以增加母公司的營收(因為增加了專屬保險公司的營收)、可進而擴展國際間的再保險交易、可以便利資金的調度、可以節省母公司的費用(包括保險費跟稅金),所以理論上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都應該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才對。

但是為什麼台灣地區規模比長榮集團要大或相當的企業集團,並沒有想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其係因為在技術上確實也有限制條件,以至於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確實有其困難性,基本上,若要成立專屬保險公司,首先要找到一群懂產險的實務人才,而且由於專屬保險公司的地點必定會選擇設立在海外,雖然人員並不一定要在國外,但是其運作常會涉及國際事務,因此這些人才的能力更必須是多元化,第三點是這個集團的風險必須是符合可以自行承擔的要件,也就是說風險的數量要夠大才能符合大數法則的概念,最後,必須評估下來的整體效益要比較高。

產險經紀人的未來發展(3)

 

 不同行銷策略要運用不同特性的通路

文:江朝峰

相較於保險公司,由於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是獨立的經營組織,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其經營成本主要就是佣金,但是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人員來說,保險公司必須負擔他們的薪資、獎金、佣金、退休金、勞健團保險費、辦公成本等等,雖然近幾年台灣地區因為產險業務競爭的關係,產險公司的直接業務人員所能領取的佣金比以往要減少,但是其他的費用當然比起運用輔助人通路要高,(鄭鎮樑、張邦茹、江朝峰,2013,產險業行銷通路決定因素之研究),在實證部分已經證實了這個部分的論點。也就是說,直接業務員比較多的產險公司,其費用率比較高,而運用產險經紀人通路比較多的產險公司,其佣金率比較高。

所以在這種特性之下,如果產險公司要拓展新商品,顯然產險經紀人通路是最佳選擇,因為佣金純屬於變動成本,對保險公司來說採用保險經紀人的其他成本比較低,所以對於整體行銷成本而言,應屬較為適當,但是如果是現有商品線的推展策略,則或許直接業務人員是比較好的通路,因為其佣金低所以變動成本低,但其費用率高,所以現有產品線的擴大可以稀釋費用率,而新商品因為成敗未卜,所以並不會有稀釋費用的效果,換句話講運用直接業務人員去推廣新商品,就機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是比較不適合的。

再就商品的複雜度來看,要想推展比較複雜的產險商品,運用直接業務人員通路,效果可能會比較差,(Mayers and Smith, 1988; Kim et al., 1996)認為保險經紀人比較偏好承接複雜險種的契約,換言之,險種的風險複雜程度愈高,保險公司選擇保險經紀人的機率隨之增加,而在台灣地區,因為在商業性保險方面其複雜程度遠高過於個人性保險,所以採用保險經紀人會是比較有效率的做法,在本研究顯現出來調查的數值也支持這樣的論述;至於,比較標準化的商品譬如個人性保險,就適合用直接業務通路來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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