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廠辦別忘了買保險【文:江朝峰】

企業對於擁有所有權的機器設備或營業生財,可能因為銀行貸款,或者因為管理的需求,通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但對於承租的建築部分則較容易忽略,除非出租人(房東)要求承租人要安排保險,因此有的承租人就會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直接向保險公司要保辦公室的火災保險,這個時候由於目前保單條款已經規定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可以享有賠償請求權,因此原則上不會有理賠上的困擾。但是承租人若未列名為共同被保險人,保險公司雖可依約理賠,但是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理賠之後,損失原因經調查結果假如是承租人的過失,依據保險契約的代位求償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向承租人追償。因此承租人不但支付了確定的保險費(因出租人的要求),亦承擔了不確定的過失賠償責任,如此並未達到當初移轉危險的目的。
因此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某些企業就會要求承保辦公室火災保險的保險公司放棄對承租人的代位求償權利,然而就此方式而言,承租企業所要負擔的保費即以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為準,其包括了原因並不是由承租企業的過失而造成火災所致的損失,因此純就危險負擔的角度而言,承租人似乎多負擔了不應由其支付的成本。況且多數保險公司並不會輕意放棄對承租人過失所致損失的代位求償權利,所以對承租人而言,為能滿足出租人對其財產保障的要求,且可節約成本,並順利購買適當的保險,另一個選擇就是安排火災法律責任保險,來替代出錢幫房東購買火災保險的方式,以保障承租人因過失造成承租的辦公室發生火災以致出租人損失的賠償責任。
至於房東若怕出租的辦公室因為火災而造成損失可以自己投保火災保險,而辦公室設備的部分因係承租人所自有,因此只要注意安排足額的火災保險即可。除此之外在承保範圍的部份,無論出租人或承租人對自己的財產都可以考慮加保其他保險事故如颱風、地震、洪水……(稱之為火災附加險)。
另外,對承租人而言除了過失引發的火災之外,仍有發生其他事故(如爆炸)的可能性,因此若欲考慮比火災法律責任保險更寬廣的保障,則可安排承租人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即可不限於承租人因過失所引發火災的賠償責任,尚可包含承租人因過失所造成的其他事故造成的損失。

規劃企業產險自負額的原則【文:江朝峰】

一般中小企業在購買保險時,通常都沒有充分運用「以最低成本換取最大保障」的原則。其之所以如此,也許是因為越容易看見或接觸到這些小損失,大家就越能察覺危險的存在;也可能是因為想到保險就覺得應該得到全部的賠償,而忽略了成本付出的多少;更可能是根本不瞭解成本與保障的對價關係所致,因此站在中小企業主的立場,除了應該深入瞭解相關保險商品外,更應該把握保險最重要的購買原則——以小而確定的成本(保費)去換取大而不確定的補償(賠款),而不是以小而確定的成本去換取小而確定的補償。
在確認上項原則後,保單自負額的主動規劃與運用便顯得非常重要。所謂自負額就是指每一次保險事故發生所致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先自行負擔的金額。自負額的設定除了有效節約企業的保險成本外,另因小額損失已由企業自行吸收,故可減少企業索賠的行政成本,同時也相對降低了保險業的理賠成本。又因企業必須自行承擔部分的損失,因此必致力於損失預防與損害防阻的措施,而降低企業遭受損失的次數與嚴重性,形成企業與保險業互蒙其惠。再者自負額的主動運用常是企業正視風險管理的啟端,而讓企業對所有風險的掌握更加具體與確實,因此,自負額的規劃在保險實務上實在是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以火災保險而言,若企業願意重視自負額的運用,則可視本身資產大小、危險狀況與準備基金提存情形,來設定自負額,那麼除了可節約保費成本之外,由於自負額度內的損失必須由企業自行承擔,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會更加重視,也因此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將大幅降低,另外對自負額運用而節約的保費也可以提存成災害準備基金,在保險期間內如果損害防阻得當,則在準備基金累積提高的同時在下一個保險期間可以再適度提高自負額度,從而產生正面的良性循環效果。
再以汽車車體損失險為例,汽車本身的小刮傷、小碰撞在所難免,而這些小額的損失應該是消費者自己便能負擔得起的,然若汽車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毀損,動輒數十萬元的修理費用,卻又是我們最需要的保障。因此運用自負額不只能減低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處理事務的繁瑣,相對降低保險事務成本,也因被保險人在必須負擔部分賠款的壓力下,對汽車的損失預防措施更加重視,無形中降低社會的整體損失,而減少保險理賠成本。另又因自負額的運用,使得被保險人申報理賠的次數減少,甚至因在保險期間內未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享有續保時的無賠款減費優惠。就企業而言,其汽車保險之安排通常係以車隊的方式為之,若能依據各企業車隊管理特性就現有保單規定的自負額度再提高,則不只可以替企業節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規定自負額的部分由不慎使用或管理該公司車的員工負擔,如此一來不但能促使員工愛惜公司車小心駕駛,並且可以減輕員工傷亡的機率。
其實自負額的運用原則在各個險種都同樣適用,重點是企業對購買保險的看法,如果將一般商品採購的觀念與程序用於企業保險規劃,則會發現最後並沒有對風險做出最恰當的處置,因為保險所保障的是不可預知、隨時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而不是可以事前看得到、摸得到、比較得到的一般商品。

如何製作企業保險建議書?【文:江朝峰】

保險安排建議書(Insurance Arrangement Proposal)可概分為兩類:一是針對尚未安排過保險的企業,依其特性安排適合該企業的險種及條款,另一則是為已有保險但未臻完善的企業,列舉其現有保險的缺點,並介紹改進之法。
無論針對原有保險的缺失或做全套的保險規劃,保險安排建議書的撰寫至少都應注意下列四個一般性問題(Four Gaps Problem):
(一)金額問題(Amount Gap)
財產保險可概分為火災保險、運輸保險、汽車保險及意外保險四大類。其中火災保險的理賠採分攤基礎,因此常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問題。為防止不足額保險現象的產生,資產價額常須經過審慎評估後始得決定,同時再配合部分特約條款的輔助,方能使不足額保險發生的情形降至最低。另外亦應視企業的需求而選擇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運輸保險中一般企業大多僅用得到貨物運輸保險,該保險屬定值保險,基本上僅須注意發票金額及加計成數是否正確即可。而汽車保險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因係統一採用重置價格表與固定比率折舊,所以沒有該問題的顧慮。意外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則必須注意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是否足夠,且須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隨時加以調整。另外工程保險則常因追加預算而必須調整保額。
(二)範圍問題(Coverage Gap)
財產保險規範承保範圍的方式,可分為列舉式及全益式兩種。企業應依實際需要,在成本效益原則下選擇適當的承保範圍,譬如股票上市公司應考慮營業中斷保險;有產品設計錯誤之虞的企業,應在產品責任保險中明定該項承保範圍;營業性質包括至客戶處所服務的企業,則不能僅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諸如此類,在承保範圍的安排上若不能針對客戶特性而安排,遲早會因承保範圍不適宜而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
(三)期間問題(Time Gap)
保險安排在期間的銜接上非常重要,一旦銜接不良,即可能造成某一空檔無保險的保障,如工程保險結束後如何緊接著安排其他保險,來保障已完工的財產與責任。如該工程各部分陸續完工並驗收,而必須陸續加入火災保險的保障,則常發生時間上不銜接的狀態。又如貨物進口後置存倉庫,若超過60天未送達最後目的地而失去保險保障時,是否已延長保險期間或安排內陸運輸保險或火災保險銜接。諸如此類,都是保險公司安排時即必須謹慎從事以避免造成期間問題,而失去了原始費心安排的美意。
(四)地點問題(Location Gap)
一個企業的資產可能散置各處,因此在保險安排上,勢須包括所有地點,如承租的倉庫、機器送修廠、半成品的加工廠、包裝廠或新增的工廠。過去因為地點考慮不周延,曾造成若干企業的損失。另如工程保險中樣品屋是否包括在保單內,或現金保險中現金置放地點是否一定放在櫃檯或金庫,這些地點問題也是保險安排的重點之一。
以上四點乃製作保險安排建議書時至少應考慮的事項。目前我國的產險業運用此類建議書的情況已較普遍,有單獨為大型企業而製作,亦有製成標準化建議書以適用於營業性質類似的行業,甚至有些建議書也因應保戶需求,同時包括了部分風險分析及報價單。然截至目前為止,有能力撰寫及安排此類建議書的專業人員仍不多。

貨物運輸保險之續保策略【文:老兵】

某一國際性消費性電子產品公司最近兩年業績成長迅速,客戶數及出貨量急速增加,但是由於計劃總是趕不上變化,產品在運送途中經常發生毀損或被竊,導致保險理賠件數和理賠金倍數增加,損失率高達200%以上,因此在安排貨物運輸保險續保時,面臨保費漲價及保險公司承接意願不高之難題。
針對以上案例,在規劃續保策略時,如何讓保險公司同意最優惠續保條件(俗擱大碗),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提供給企業水險承辦人員參考:
一、統計及分析過去幾年理賠案件,擬定有效的風險改善計畫。
例如:重新評估End to End運送風險,包括產品包裝,人員選任,運送公司經驗及風評,倉儲管理有無漏洞,強化緊急回報系統(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運送路線安全性以及運送地區治安狀況等等。
二、將此風險改善計畫草案交給保險公司請保險公司review並提供具體建議, 最後一起完成計畫擬定工作。這樣一來會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一起共同參與彼此關心的Risk Issue增進雙方互動和溝通。
三、舉辦續保說明會。
最好邀請雙方高階主管參加,以顯示重要性,會中要向保險公司提出對執行風險改善計畫的承諾( Commitment )。風險改善計畫時間表應分短期(一年),中期(二至三年)以及長期目標(五年)。
四、定期與保險公司開會追蹤進度及檢討改進缺失。
剛開始每個月開會,若損失情況已獲得控制,開會可以改成每季舉行。
五、採用平衡計分卡 ( Balanced Scorecard ),建立內部及外部評比標準。對於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績效不好的則給予處罰。
其實上述方法也可以適用在企業火險續保,或是其他險種續保的策略,只要能訂出一套有效策略計畫並落實執行,一定可以降低損失,減少保費支出,並且提高客戶滿意度,以達到公司永續經營的最終目標。

為什麼產險保單難賣?【文:江朝峰】

並不是因為有人把產險叫做“慘險”所以才沒人要買,而是由於財產保險的商品與一般的有形商品在特性上有相當大的差異,造成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多年來對產險的接受度一直不高,但是環視全球,只要是經濟比較成熟,人民素質比較高的國家,對產險卻都是非常的認同,因此台灣地區到底是經濟尚未成熟,還是人民素質水準還不夠才會造成現在的情況?真值得深入研究一下,不過至少要能夠克服下列幾個產險的困難點:
(一)產品的無形性
保險產品主要係以無形之允諾作為設計重點,也因此其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接受度較低。例如;火險乃對承保房屋發生承保事故所致的損失承諾提供補償,不似電冰箱、電視等有形產品,顧客看得見、摸得著,而易於接受。
(二)消費者缺乏購買慾
大多數人並沒有保險的觀念,或者因為對危險的認識不清,或者因為錯估危險,而認為無保險之必要,或對保險人之經營不滿而拒絕保險、厭惡保險。這些特性都會令消費者對保險商品缺乏購買慾。
(三)效用的非立即性
由於保險公司所銷售的商品係對未來之允諾,因此,很難立即顯現其實質利益,與有形產品相較之下,很明顯的位居劣勢。例如於購買前,椅子可以試坐,香水可以試用。購買後,車子可以立即駕駛,牛肉麵可以立即享用,並可以獲得立即的滿足,但是保險卻無法使消費者在購買前或購買後獲得立即享有效用的實質感。
(四)負情緒性
保險商品對被保人提供未來的保障,大多銜接於被保人可能發生之不幸事件,因此,造成大眾先入為主地排斥保險的心理。譬如火災保險談的是火災造成家破人亡的不幸事件,傷害保險談的是發生意外事故的傷心故事,汽車保險則談的是車禍的恐怖案例,所以產險商品的負情緒性相當強烈,其相當程度不利於產險行銷。
(五)市場調查困難
為使保單得以大量銷售,有賴於市場調查,以期更深切瞭解消費者的需要。惟市場調查之問項常有令人不悅的困窘之字眼,或易使填答者產生顧慮(如:恐因不當之填答招致索賠之障礙等),極易影響填答者之心理,導致問卷所得結果缺乏真實性。
(六)保險業予人形象模糊
為求財務穩定,產險公司一般均採保守主義經營,加上產險業多年來獲利有限所以各種促銷與廣告的活動非常少,而且由於產品與形象類似,恐多做宣傳會圖利同業,因此向來予人形象較為模糊。
(七)保單條款過於複雜難懂
對一般大眾而言,保單條款過於複雜難解,有些部分甚或採取小字體印刷,更難引人入「讀」,近年來雖屢經改進,但基本上由於專有名詞很難以太過白話,所以條款文字與保單架構仍屬較為難懂。
(八)保險成本難以預估
一般製造業在決定產品價格時,通常成本已確知,只要利用完備的會計制度,得出成本,便能決定正確的價格。但保費率決定於成本發生之前,儘管保險公司可依過去經驗求得預估的保費率,但其理賠成本卻須待未來期間屆滿後方得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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