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電扶梯再傳孩童受傷 2歲女童夾傷腳趾送醫【 奇摩新聞】

原則上電梯可以分為升降機與電扶梯,就使用性質來看也有送貨與載人之分,但不論是哪一種電梯,若沒有好好的保養與維修管理,都有可能造成人命傷亡,像幾年前就曾經發生過有年輕女孩去華納威秀逛街,結果在電扶梯往上行的時候,因為該女孩將頭伸出了電扶梯,在到了上一層樓地板之前仍未將頭縮回,結果慘遭電扶梯與樓層夾角夾斃。

多年前在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的一棟住宅大樓也發生過類似的情形,不過不幸的是當時那部福特車整台車掉進了電梯間,而車上一對夫妻,一位死亡另一位變成植物人,這一類的意外事件,最主要有兩種保險可以賠償,第一種是這棟大樓的所有管理或使用人可以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第二種則是由電梯的製造商或代理商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彰化家具廠大火 燃燒8小時未撲滅【華視/吳烈安、張春峰、謝忠義】

火災是任何企業經營上最大的意外之一,而任何企業都有機會發生火災,只是不知道火災什麼時候發生?如何發生?發生時造成的後果有多嚴重?但是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火災卻是必定發生,火災如果一定會發生,那麼當初所投保的火災保險就是明確的決策了,只不過這一張火災保險單保險嗎?依據歷年來的經驗,火災保險單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是在保險金額的設定,換句話講就是理賠時會發生減額理賠(不足額保險)的現象。

之所以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火災保險單規定,如果投保的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物的價值,則理賠時將依其不足的比例攤賠,既然如此,我們投保時就依據保險標的物的價值來投保,那麼是不是就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的現象?但實務上的最大問題是,一般企業投保時都不知道保險標的物的價值,都只以財務部門所提供會計帳冊上的取得成本與其折舊方式來計算投保金額,所以,結論就是幾乎九成的企業保險金額都有問題,所以規劃企業火災保險第一要務就是釐訂適當的保險金額。

發生車禍,對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卻因「這點」保險公司無法責任險理賠,聽到結果雙方都傻眼!【昌的保險交流網】

許多人用自己的車兼差外送,若在外送途中發生車禍,雖然可加保任意險彌補強制險的不足,但一般的機車任意險有「非營業用」的限制,因此轉為營業用途時,就不在保障範圍內了,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車主必須額外加保「營業機車附加條款」,才能享有保障。也就是說,有了「附加營業條款」,無論你是用於外送或一般日常使用,都具有保障。

但是這種情況機車強制險卻是可以理賠,雖然理賠範圍僅限於賠償己方乘客及對方駕駛、乘客的體傷,而且不賠財物損失。不過就本案例來說,對照機車應該有投保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其保額包括體傷20萬死亡200萬,所以骨折打鋼釘自費的10.8萬,再加上雙人房費用及回診費用,初估13~14萬元,都可以獲得理賠。

風箏捲起女童 民眾見義勇為跳起抱下【華視/黃種瀛、楊宗穎、謝忠義、莊明憲 】

任何活動其實都有可能發生意外,對主辦單位而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非常重要,其實除了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另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但是每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媒體、政府、業者、保險業就又會吵上一陣子,雖然檢討了半天之後多少還是會有一些改善。

像多年前發生了衛爾康西餐廳大火事件,保單原在必須被保險人疏忽或設備欠當才能理賠的規定,為免釐清責任曠日費時,已將疏忽或欠當的字眼刪除,來擴大保障無辜受害人的原意,但整體而言在強制投保公共意外保險的規定上,仍有許多值得討論與改善之處;以2011年台中阿拉夜店大火事件來看,其中就有多項值得大家進一步分析與檢討的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金額嚴重不足的部分。現在看似保額提高了,不過如果八仙案再來一次,保額夠嗎?尤其這只是台北市的規定而已!

高雄保險黃牛勾結中醫診所 詐保近千萬【中國時報/柯宗緯】

利用保險來犯罪,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賠款的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會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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