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金管會給3點提醒 【中央社/蘇思云】

【豐林保險評論】

   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前幾年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若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2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養鴨中心」400公斤軌道「壓死警衛」 判賠80萬 【東森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雇主的責任種類繁多,其中勞工保險是必備的保險因此問題不大,而團體保險除了基本上是員工福利的一環之外,只要是由僱主支付保費的部分更可以作為抵償勞基法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只要團體保險的保險金額安排得當的話,且保費是由僱主來負擔,則由勞基法所產生的責任多可以經由保險規劃來化解,但是如果僱主因為沒有給予員工適當的教育訓練,就令其操作高危險性質的機器,或工作時間過長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則員工當然可能就僱主的其他法律責任而提出賠償請求時,對僱主而言,這就是一個法律風險上必須考慮的課題了。

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產險業者:全年網路投保規模 上看55億元【經濟日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全球保險科技發展越來越熱門了,其中網路行銷因為具高效率,且因為省去人力媒介,保費可能會更便宜,也更具個人隱私。在許多國家推動線上投保同時,台灣也開始允許部分簡單的險種可以上線。其實雲端世代民眾不再具有高忠誠度,在網路新通路加入後,預估未來,全球保險市場將有4,000億美元以上的保費收入、約12兆台幣以上,有可能會因通路改變而轉手。

國際管理顧問公司埃森哲(Accenture)曾經公布,全球保戶有2/3考慮透過保險公司以外的通路買保險,且有23%的受訪民眾說,會考慮上網買保險。現在初期上線保戶大多投保車險也是很正常的現象,但慢慢的各險種也會越來越被重視,而產險公司也會從不擅長做行銷,變成透過互聯網來擴大商機,另外目前正在發展中的保經代網路行銷更可能成為保險網路行銷未來大發展的契機。

金管會最新統計 半導體與金融業名列資安險投資前兩大產業【聯合報/朱漢崙】

【豐林保險評論】

 我國推展資安險的時間並不長,資安險又叫做個人資料保護保險,是一項新的保障,其實一項新的保單從推出來到普及通常需要長達十年以上的時間,而個資保單從103年初新版個資法上路以來不過兩年多,當然還沒熱身開來。

基本上所謂個資風險,對於同一件個資外洩事件,損害賠償最高達2億元,單筆個資外洩的求償金額則在5百元到2萬元之間,而且個資洩漏的舉證責任,也從用戶端轉到企業端。由於在訴訟上「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依據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界生意前景看好,準備承攬個資洩漏集體訴訟官司。

基本上個資外洩的法律責任,分成個人與企業二種,企業洩漏用戶資料,將會衍生相關責任,至於個人個資因疏失外洩(例如身分證失竊),被拿來當成犯罪人頭,也會產生訴訟費用,受害者若要恢復信用紀錄也須一筆費用,因此在現代的社會,各產險公司也因應這項需求而推出個人資料保護保險,而企業投保個人資料保護保險似乎是企業的必要選擇。

小心金融歧視/保費上漲 引發社會陣痛【經濟日報/邱金蘭】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定價的關鍵因素就是尋找對風險有明顯差距的因子,來做為價格差距的依據,今天性別就是很多種保險的差別因素,就像汽車保險因為男人開車比較衝撞所以發生事故的機會大,也因此男人的費率要比女生高,再以人壽保險來看,女人比男人長壽,所以女人的費率當然要比男人高,這看起來是天經地義的事,卻被否決,值得再議。

    譬如婚姻,在婚姻狀態中的人依據統計會比較有風險意識,單身者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高,年齡低的中的高的開車的危險性各不相同,如果純粹以統計觀點來看會覺得理所當然,現在若因為人權的考量而捨棄這種因子,恐怕風險對價會紊亂無比,否則會失去真正對價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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