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在台北南京東路五段的一棟住宅大樓也發生過類似的情形,不過不幸的是當時那部福特車整台車掉進了電梯間,而車上一對夫妻,一位死亡另一位卻變成植物人,這一類意外事件,最主要有兩種保險可以賠償,第一種是這棟大樓的所有管理或使用的人可以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第二種則是由電梯的製造商或代理商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另外以前也發生過有保險公司的收費員到客戶家收費,要搭電梯時沒注意到電梯未升上來,結果從五層樓高摔落地下室而死亡,因此無論是客梯、貨梯,升降式電梯或者電扶梯,發生意外時有所聞,所以除了請電梯公司務必盡到維修保養之責外,投保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也是一種風險管理的重要方式,否則電梯的使用管理或所有權人原則上都會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豐林保險經紀人: 保險新聞評論
撞爛百萬中古車詐保!集團10個月撈360萬【TVBS新聞網】
為了詐取保險金來犯罪,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的賠款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能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便當店害181人狂吐瀉! 國中會考生也受害【TVBS新聞網/洪彩綸、蘇泰盈】
食品業或餐廳如果因為提供的餐點不潔而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對食品業者或餐廳而言就應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再附加食物中毒保險的附加險,而如果這些餐點是需要外帶,則必須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中的營業處所內的限制鬆綁,目前這種規劃方式已經愈來愈普遍了,但目前產險業更進一步規定此類在營業處所外的食物中毒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基本上,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所以食品業者所生產的食品(便當),被消費者吃了之後造成食物中毒(瑕疵),這是食品業者的產品責任風險,所以也可以用產品責任保險來保障。
高儲蓄型保單將絕跡!金管會出手 回歸保險之保障本質【自由時報/王孟倫】
其實金管會要禁止的是短年期的儲蓄保險,因為嚴格來說這張保單根本不是保險,它就是定存加一點點保障,由其它通常是透過銀行櫃員或業務員的遊說,把定存單改為短年期儲蓄險,所以在本質上來說他比較像定存,既然是定存保險公司就不應該銷售。
定存,銀行要給利息,在銀行資金過多的時候,銀行是不喜歡定存的,既然保險公司願意接收這些龐大的金額,銀行當然樂於轉單,而且還有手續費可以賺,何樂而不為,而轉為短年期儲蓄險之後,多了佣金、作業成本、利潤跟行銷誘因(利率要比定存高一點),保險公司就必須投資多一些收益才能彌補,因此投資風險大增,而對被保險人來說真的有獲得甚麼利益?值得深思!
一張表看懂15家產險評議率排行榜 保戶勝訴只有14件【新聞雲/李蕙璇】
所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總統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將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未來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業者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