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總統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將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未來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業者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維基百科)
豐林保險經紀人: 保險新聞評論
公物毀損理賠入保險? 立委:再研究【聯合報/羅紹平、尤聰光】
這則新聞再一次顯現記者保險知識的貧乏,據推測這則新聞講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能理賠車禍人員的傷亡而不能理賠財損的部分,之所以要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車禍的受害人,目前死亡有200萬的保障,受傷有20萬的醫療費用,而且這是無過失責任的概念,換句話講,不管誰的過失,只要是車禍的受害人都可以獲得賠償,也因此這是不適用財產損失的。
至於交通事故眾造成第三人財產或公路公物毀損,則應該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此險種除了包括每一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還包括了每一事故財損,但這個險種是過失責任,也就是有過失的一方要賠償沒有過失的一方,因此如果在公路上發生車禍,造成公物受到毀損,肇事者(有過失的人)必須賠償的情形下,就可以由汽車任意責任險來理賠。
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身體傷亡理賠額度提高到600萬元【自由時報/林曉雲】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組織或主辦活動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保險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發生事故,死傷的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如果有十個人死亡,每個人只能賠償150萬了,至於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才會用到,所以保額自有很大的空間來提高,至於高到多少就要相對看保費的增幅囉!
史上最高!撞死女保險員賠4111萬 酒駕男一口答應【東森新聞影音】
雖然是信口答應,但會有如此高金額的求償,可見在一般民眾心中,死亡的賠償金額已逐漸在升高,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整體看來,理賠金額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來說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 五日內須告知【經濟日報/林子桓】
保險事故發生後,為什麼需要5天內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其最重要的原因是若在事故發生後太久才通知保險公司,會讓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很難確認事故發生的原因,所以一般保單都會規定要在一定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其實國外也有保單不會規定固定的日數,以免因為特殊的原因而影響被保險人的權益。
譬如說發生火災時,屋主(被保險人)人在國外,到輾轉被告知時已超過保單通知時效,此際對被保險人來說就會非常無辜,因此國外保單在這種情況時就會規定「儘快通知」,此時只要被保險人在正常情況之下儘快通知保險公司即可,當然一般來說5天的時限也大都足夠被保險人完成通知了,若是真有特殊原因而造成通知時效超過,實務上保險公司也多會寬容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