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護士玩「甜甜圈」! 慘摔落海斷臂怒提告【東森新聞】

遊樂場所管理或設施不當造成遊客受傷,而引發的賠償責任最好就是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保險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發生事故,死傷的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如果有十個人死亡,每個人只能賠償150萬了,至於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才會用到。所以保額自有很大的空間來提高,至於高到多少就要相對看保費的增幅囉!

打錯針出人命 家屬控慈濟傲慢【中國時報/鄭郁蓁】

護理師錯誤的行為造成病患受害,可以在醫院綜合責任承保也可以在醫師責任中承保,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台北市萬華計程車撞傷行人 2人命危緊急送醫【民視新聞】

最近連續發生多起汽車失控撞到馬路邊的行人或建築物的事件,當然從保險的角度來看,受傷或死亡的民眾應該檢視除了健保勞保等社會保險之外、是否有投保意外險(傷害險)、人壽保險、團體保險等等,其實對肇事車輛是否有投保汽機車責任保險也很重要,其中更重要的是保險金額保的夠不夠?因為強制險保額只有200萬勢必無法完全補償。

所以務必再投保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但任意責任險若投保了3~5百萬,在一些特別的情況應該仍是不足,這個時候如能再加保超額汽車責任1000~2000萬才是最穩當的責任風險管理措施,除此之外被撞毀的建築物或商店,也有車輛碰撞險可以投保,目前的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已經自動囊括這個險種,但是商店則多未包括,必須要另外加保。

任意汽車責任險 保費漲不停【經濟日報/陳怡慈】

投保汽車責任險除了要注意保費成本之外,更要注意保障夠不夠的問題,雖然目前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率已相當普及,但我國強制險採用的是限額無過失責任的制度,事實上當車禍發生時除了強制險的基本賠償之外(通常受害人一方會當做是基本權益),有肇責的一方可能還必須負擔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害的過失賠償責任,尤其如果肇事的被保險人是公司甚至是知名的公司,求償的金額也有可能被拉高,所以在公司車隊保險規劃時,一定要將以過失責任為基礎的汽車任意險規劃進來,才能真正獲得保障。

另外車禍後若有巨額的看護費用,總賠償金額就會很高,甚至出現超過2000萬賠償金的判例,其實若不計看護費用,單就死亡殘廢、收入損失、醫療及其相關費用、精神補償等,一個受害人求償千萬也是相當合理的要求,而目前一般人投保汽車責任保險,除了強制險之外多僅加保任意責任險100萬~300萬,基本上應該遠遠不夠,因此就風險管理的角度上來看,加高汽車第三人責任的保險限額,才是免除一輩子負債的最佳個人理財的基本觀念,以目前的社會狀況,規劃額度至少應加保五百萬元以上方能真正符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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