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負額的形態與運用
文:江朝峰
基本上企業的各種保險規劃中,自負額可以應用型態相當多,只是一般保險公司比較少去用心規劃,在此介紹六種最常見的自負額如下:
1. 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繼續閱讀…
—-自負額的形態與運用
文:江朝峰
基本上企業的各種保險規劃中,自負額可以應用型態相當多,只是一般保險公司比較少去用心規劃,在此介紹六種最常見的自負額如下:
1. 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繼續閱讀…
文:江朝峰
大型企業的保險規劃長為了風險的分散而必須利用再保險規劃,其中可以運用的再保險的方式,一般可分為臨時再保險、預約再保險與合約再保險三種方式,其間的區分方式主要差別在於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是否有可選擇性而言,茲分述如下:
(一)、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採用臨時再保險的方式時,無論保險人或者再保險人都有充分的自主權,可是個案來決定是否承擔風險,但因為每個案件都須單獨洽談,所以成本效率比較差,通常是用來解決特殊或巨額風險的再保方式,譬如說數百億保險金額的工廠,或者人造衛星的保險,或者不太想承接的高風險群,或者沒有經驗的險種。 繼續閱讀…
文:江朝峰
基本上,由歷史上的經驗可以了解,除了火災之外,企業最需要去管理的風險就是天災了,尤其近年來地球暖化的效應一直在持續發揮當中,表現在天災方面就是一年比一年嚴重,包括地震、颶風、颱風、龍捲風、大雨、洪水、大冰雪等等都與溫度的變化是息息相關,而且彼此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連鎖反應,因此在不久的未來,應該是會看得到一件比一件巨大的天災,也因此對於可以分散與平衡這些巨災的保險制度,其實也應該要愈來愈受到重視,而這也是真正保險制度的精隨所在。
因為保險是在幫助你移轉你所無法負擔的風險,而不是去解決你可以承擔的風險,所以一家企業若能正面看待企業保險的規劃,去了解其條款結構、規格設計、保險與險種的規劃、甚至其與所可能面臨的風險之間的關係,那麼這家企業必定可以在長久或永久經營過程當中,不需擔心公司遭到巨大風險的破壞。 繼續閱讀…
文:江朝峰
在企業保險規劃的實際作業的過程中,常聽到企業保險承辦無奈的表示,有時候無法達到規劃的目的是因為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跟他們說明,因為再保險的不配合或過度干預而致使無法核保、理賠或同意某些條件,其實仔細分析這一類說法會發現其不甚具備法律基礎。
基本上保險法對於再保險有一定的規範,在第六節再保險共有四項條文,茲列述如下:
第三十九條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繼續閱讀…
文:江朝峰
對一般企業來說,存貨是相當重要的一項資產,其價值甚至常超過建築物、機器或辦公設備。一旦存貨因意外事故而遭受毀損,不只損失了存貨的製造成本及原應可賺到的利潤,若因而延遲或無法交貨,則對企業信用更是嚴重的打擊,且還可能因違反買賣契約而擔負了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對於存貨的保險規劃應視為企業經營的重要課題之一。
存貨通常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三大類,因此某些企業在安排保險時就會依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分類方式投保;所以在同一張保單當中就會出現保險項目中原料有一個保險金額,半成品及成品也各有一個保險金額,但事實上原料隨時都可能陸續變成半成品而半成品又陸續變為成品,所以原料、半成品與成品的實際存量是隨時在改變的,也因為如此在投保當時所設定的每一項固定的保險金額就非常可能變得不適當,因此如果不管是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不要再區分而通通以存貨這個統一的項目來投保,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另外就算是同一廠區也有些企業會以存貨置放地點的不同而分別投保數張保單或在同一保單中分項投保,此時與前述狀況非常類似,會遇到當這些地點的存貨彼此流動時,原來各地點所設計的保險金額就會變得過多或不足的問題。 繼續閱讀…